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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员金晨因交通肇事逃逸,被罚款1500元,律师解读被认定逃逸核心的三大客观依据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2-08 15:10:00

2月7日,据浙江政务服务网显示,演员金晨因交通事故逃逸被罚款1500元。这一消息引发热议。

1月30日,浙江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就演员金晨涉嫌交通肇事顶缸一事发布警情通报称,金晨驾车为避让路上窜行犬只发生单车事故,车内3人轻微受伤。金晨因脸部受伤打车离开,前往医院治疗,留下徐某青留在现场报警处置。徐某青在交警调查中时谎称自己系驾驶员。同时,经警方调查,徐某青事后未向保险公司实际理赔,不存在骗保事实。

随后,金晨在微博发文道歉,解释了事故经过并晒出自己当时受伤的照片。

解读这两份官方文件,江苏石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小敏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有关“逃逸”认定有据,通报表述宜慎。细读官方材料,蓝底白字通报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在微妙差异:前者详述金某某“急于就诊”而离开现场,后者则明确认定其“构成逃逸”。这一差异,恰恰触及了法律认定与公共沟通两个层面的关键问题。

首先、逃逸认定,客观事实说了算。 法律上,“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核心并非“离开现场”这一行为本身,而在于“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金某某被认定逃逸,正是基于三项客观行为对其主观心态的推定:其一,作为驾驶员,事故发生后本人未报警,放任同伴处置;其二,就医期间及之后,未通过任何途径向办案单位说明真相;其三,对徐某青冒名顶替接受调查的行为默许。这三项行为环环相扣,共同指向一个结论——其沉默与回避,本质上是逃避法律责任,应当认定为“逃逸”。主观心态不靠猜测,而由客观行为推定,此乃法律认定的基本逻辑。

第二、官方通报,宜客观中立。 反观蓝底白字通报,以“急于就诊”“直接前往”等措辞描述离开原因,对逃逸定性却隐而不提。这种“带立场”的表述,虽可能出于人性化考量,却易造成公众误解:为何同一件事,通报与处罚决定“各说各话”?官方发布应以事实为限,主观评判留给调查结论,方能避免公信力损耗。

第三、法律说理,是最好的舆情回应。 当前网络上“有背景”“做局”等猜测渐起,根源在于关键法律问题未被正面回应。逃逸认定有何依据?顶缸行为如何查实?处罚幅度如何考量?将这些道理讲清说透,既是对当事人的警示,更是对公众的普法。阴谋论止于透明,公信力成于坦诚——此案的价值,正在于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