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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看法 | 例假后游泳大出血,每个个体认知都需要公共服务“补漏”嘛?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8-14 20:27:00

近日,浙江的一位女士在例假刚结束就去学游泳,当天夜里发生大出血,后来通过住院手术恢复健康。她认为,游泳馆没有尽到提醒义务,需要担责,并提出要游泳馆赠送一张两千元的游泳卡作为赔偿,双方并未就此达成一致。

不少网友认为女子的要求没有道理,甚至有医学专家指出,该女子的病症子宫异常出血,子宫肌瘤和息肉,和游泳没有必然关系,属于个人身体原因。该女士则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主张游泳馆未尽安全告知义务。

我们不禁思考,公共场所安全告知义务的边界在哪里?笔者认为,游泳馆保障的是公共的一般安全,包括水质是否达标、设施是否安全、救生员的配备是否合理等等。告知义务也在其范畴内,比如禁止跳水、佩戴泳帽等等。而个人的身体健康并不在这些范畴内,因个体差异带来的生理风险,很难被法规强制约定。

笔者注意到,一些游泳馆会对特定高风险人群进行一些提示,例如心脏病、高血压和孕妇等,设置一定提醒,但极少有对女性生理期进行提醒。游泳馆的解释是,认为经期前后不要下水这是一种常识,且因人而异。这种常识的健康普及率到底有多少,在产生认知差异的时候,我们应该如何考虑其中的关系。笔者认为,高血压等身体状态覆盖人群广,且下水时易遇到即时风险,是医学公认的高危因素之一。相比之下,个人身体因素带来的风险则和游泳既无强关联,也没有普遍性,若要罗列,可能几张纸都写不完。

公共场所经营者当然可以做得更好,更加细化,其出发点是更好的服务百姓,提供更多温暖,而不应当被刁钻的角度为难,被迫声明免责条款。从个人角度,每个人都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全然将自身安全健康“外包”给社会,才促生如今网络上“巨婴”的形容。

风险提示可标准化,但不应该扩大化,健康决策终属每个人个体,公共服务也不可能为每个认知差“补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