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头条|幼童车库穿行被新能源汽车充电线绊倒致骨折?家长起诉车主和物业索赔,一审判决各担15%责任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27 21:00:00
一年多前,江西南昌的江先生(化名)被物业告知,一名两岁多的孩子被他停放于小区地下车库的新能源汽车后方的充电线绊倒,导致骨折。后续他和物业公司被对方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6000余元。8月27日,被告车主江先生的岳父孙先生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江先生与物业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幼童监护人自行担责70%。目前,车主方表示不服判决,将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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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地
家长称幼童被汽车充电线绊倒致骨折
车主和物业公司被起诉索赔4万余元
被告车主江先生的岳父、涉事停车位产权人孙先生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事件始于2025年7月。“去年7月19日早上,物业通知我们,说有个两岁多的小孩在18日晚上被我们家车位后方的汽车充电线绊倒摔伤导致骨折,孩子家属向物业咨询我们的联系方式说要进行索赔。我们跟物业说,车是正常停在了我们自己的停车位上,充电桩也是经过物业和供电部门同意安装且合规的,不接受私下的沟通。”
几天后,双方在派出所见面并查看了事发当天的监控。孙先生称,监控画面中一根立柱恰好遮挡了车位及汽车后半部分,只能看见小孩和另外两人进入车后方区域。大约40多秒后,孩子被抱着从另一侧出来,监控未拍到车后方的具体情况。“车后面本身就是一个很狭窄、昏暗的区域,而且地上是排水沟。如果真的是在我们车位后方摔倒的话,那可能性太多了。小孩受伤很可怜,但是确实没有证据证明和我们的充电线有关,所以我们再次告诉对方,我们应该无责。”孙先生说。
2026年5月,车主江先生收到了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孩子家属将他和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同年6月,案件正式开庭审理,原告方主张江先生和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等损失共计46000余元。8月26日,江先生收到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判决他和物业公司各承担15%的赔偿责任,原告监护人自行担责70%。
8月上旬,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曾致电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希望获取详细情况及原告方联系方式,其回应称:“你可以来物业找我们领导沟通。这个事情我没有参与其中,具体情况我不太清楚。”同时,记者通过企查查公开电话致电该物业公司及相关负责人,均未取得回应。8月27日,记者再次拨打上述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电话,工作人员表示需要记者自行联系物业领导且不方便提供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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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发时监控
车辆后方为监控画面盲区
法院称照片和监控可印证幼童被绊倒
江先生收到的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5年7月18日晚上19时左右,原告父亲驾车载有原告及原告姐姐在内的三人回家,将该车辆停放在自家停车场车位。原告下车在途经相邻的江先生的车位后方时受伤,当日被送往某医院救治,初步诊断右股骨干骨折。
次日上午7时许,原告父亲拍摄了停车场江先生正在给车辆通电照片,及原告受伤照片给物业工作人员,并要求物业公司保留监控。监控显示,原告在其父亲和姐姐二人前方小跑,原告父亲同时存在查看手机、未持续关注原告行动,原告先行跑入江先生车辆后方的监控盲区,其父亲与姐姐随后进入该区域,三人在监控画面消失约半分钟;此后,原告与其父亲、姐姐重新从另一侧出现在监控画面,此时原告已被抱起,继而进入电梯间。
2025年7月24日,原告父亲向警方报案。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26年5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约4.6万元。
法院查明,当晚江先生车辆后的充电线属于拉起状态,江先生在庭审中陈述其有晚上充电,当天晚上或第二天早上拔掉的习惯。事发停车场有禁止业主在停车场散步、跳舞、溜冰、骑儿童车、玩具车等各类活动的标语。江先生车位后方为水沟,水沟离墙约30厘米。
法院认为,家长将幼童送医后返回事故现场拍摄的照片与相关监控录像,能够互相印证原告被拉起的充电线绊倒进而被送去就医的事实。
判决书指出,监控虽然没有完整记录幼童被充电线绊倒的瞬间,但结合其在进入车辆后方时能小跑、离开时已被抱起,而当时又存在斜向离地拉设充电线的事实,可以认定幼童在车辆后方充电线附近摔倒,并被该充电线绊倒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应当认定被告的侵权行为与致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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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书
一审判决:幼童监护人担责70%、车主及物业各担责15%
被告车主方表示将上诉
在责任划分方面,法院认为,被告江先生作为充电设施的实际安装与控制人,没有对斜向离地拉设的充电线采取固定、隔离或警示措施,承担15%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作为地下停车场的物业服务人,在认可充电设施后,没有对相关通行区域进行风险警示、安全防护与通行引导,承担15%的责任;幼童监护人在现场没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孩子进行严密看护,任由孩子在地下停车场内先行奔跑,并于事故发生前查看手机,对结果发生具有较大原因力,自行负担70%的责任。
经核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等约2.9万元。法院判决,被告江先生和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赔偿原告4443.14元。
对于这一判决,孙先生表示,自家车辆是规范停放在私家车位上的,且相关证据照片是家长将幼童送医后返回现场拍摄的,没有证据证明事发时汽车正处于拉线充电状态,充电桩的安装合规,车位后方也并非人行通道,认为不应该由车主承担安全注意的提醒义务,目前,正在准备向法院提起上诉。
孩童受伤谁的责任更大
几位律师观点有所不同
对于本案,江苏百闻律师事务所陆大伟律师指出,其中的关键在于幼童的受伤原因。在法律上,只有先确认存在侵权行为,才能进一步探讨因果关系。从目前的客观证据来看,无法证明事发前该充电线确实处于拉起状态。此外,地下车库的正常通行路线应在车头前方,幼童进入车辆尾部空间的行为应不属于正常通行,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例如极易发生被倒车车辆碰撞等意外。因此,监护人对此放任不管,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最直接原因。
江苏润商律师事务所主任崔武律师表示,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幼童绊倒骨折的过错划分。崔武认为,物业及车主未尽到安全保障与风险警示义务,一审判决对幼童家属的责任认定略显苛责。拉设不当的充电线有一定安全隐患,不仅对缺乏避险能力的幼童,对成年人同样存在绊倒风险,应当加大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适度加重物业及车主的侵权责任。
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永辉律师表示,充电桩硬件合规不等于充电操作免责,只要向外拖拽线缆,线缆延伸至公共通行范围,使用人就要承担管理义务。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对充电桩安装做形式审核同意,不能免除其后续巡检义务,发现业主外露充电线缆,应当提示整改,并设置人行通行指引,对可预见风险做警示;但物业不是无限兜底,仅对自身管理过错部分承担责任,不替业主承担线缆使用带来的直接侵权责任。此外,地下车库并非儿童玩耍场所,疏于监护可以大幅减轻侵权方赔偿责任。受害人为2岁无民事行为能力幼童,监护人在地下车库放任孩子向前奔跑,父亲同时看手机,未持续看护,是事故发生最主要原因,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相应减轻车主、物业的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见习记者 鲁玥
剪辑 马斌
编辑 徐韶达
主编 陈迪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