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婴陷无人监护困境,国家监护“兜底”!江苏高院省妇联联合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2021-03-05 20:22:35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和谐则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2020年,江苏全省法院一审审结婚姻家庭民事案件9.6万件,同比下降超过10%,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245件,维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江苏高院和省妇联共同布具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婚姻家庭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引导、规范、预防和教育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社会主义家庭文明新风尚。

举办婚宴未领证生下一子,能否要回彩礼?

唐某与张某于2016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六天后订立婚约,不满一个月即举办婚宴并共同生活。同年年底,两人生育一子,次年3月开始分居。

期间,唐家给付张家彩礼82.6万元、黄金3两等物品,还办了18桌婚宴,给了128条香烟。张家则以价值19.8万元的木质家具、床上用品等作为陪嫁。因双方和好无望,唐某及其父母以负债支付彩礼为由,起诉张某及其父母,要求返还彩礼82.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综合考虑唐某与张某共同生活的时间、已生育一子的事实、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判令张家向唐家返还彩礼33.04万元。张家以返还彩礼金额过高、陪嫁物品未予分割为由,提起上诉。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了解到当地早婚、闪婚的陪嫁物品忌由女方取回的风俗,以及孩子由张某抚养的事实,综合考虑张家陪嫁折抵、唐某应支付一定抚养费等因素,经调解双方一致同意由张家向唐家返还彩礼18万元。

据介绍,目前我国很多地方的风俗习惯中,仍存在把给付彩礼作为结婚的前置程序,在农村尤盛。《婚姻法》规定了禁止买卖婚姻和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的内容,但并不禁止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原则上应返还彩礼,但具体返还数额应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是否生育、彩礼的数额及使用情况、双方的经济状况及当地风俗等因素综合考虑。

离婚约定妻子净身出户,夫妻外债不能免除

2017年6月,吴某因从事个体生意缺乏资金周转,向银行贷款10万元用于购买货物,其妻张某在申请单上的“主要亲属”处进行了签字确认,楚某作为担保人为该贷款提供担保。

借款到期后,因吴某未按约还款,楚某于2019年10月全额代偿了贷款本息。之后,楚某将吴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偿还代偿款。张某却以其与吴某已于2019年2月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为由,拒绝偿还。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吴某与张某婚姻存续期间,张某作为吴某的妻子,对吴某借款10万元用于个体生意的资金周转进行了签字确认,该10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某虽于2019年2月与吴某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吴某承担,张某本人净身出户,但张某仍应对楚某的代偿款与吴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5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时虽然对债务归属作了约定,但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另外,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追偿。

女婴陷入无人监护困境,国家监护兜底保护

2019年,蔡某去某小区收购废品时,在明知朱某患有精神智障的情况下,与其发生性关系,并致朱某怀孕产下一女。

2020年7月,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刑事判决,判决蔡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在检察院的支持下,居民委员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朱某患有精神智障无监护能力,蔡某服刑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无合适的可以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主体为由,申请撤销蔡某监护人资格,指定儿童福利院作为女婴的监护人。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蔡某因刑事犯罪且拒绝履行监护职责,朱某患中度精神迟滞症,无监护能力,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居民委员会根据检察院指控,提出的诉讼申请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撤销蔡某为女婴的监护人资格,指定儿童福利院为监护人。

据介绍,国家监护是家庭监护之外重要的兜底保护,人民法院根据居民委员会的申请,按照法律程序指定儿童福利院作为监护人,依法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向社会诠释了“国家亲权”的意义所在。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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