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人修剪树木不慎摔伤脊椎,谁该为这起悲剧负责?
来源:紫牛新闻
2021-03-11 21:50:07

修剪树木是一项具有一定风险的高空作业,过程中如果造成伤害,谁该为此负责?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修剪树木造成的人身损害的民事纠纷案。

记者注意到,在法庭上原、被告就双方的关系产生了较大的争议,而这与赔偿的数额直接相关。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结合双方各自的过错,法院酌定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

修剪树木摔下受伤,向物业公司索赔25万余元

老李61岁,主要从事为小区修剪树木的工作。2020年4月,老李正在昆山某小区修树时,隔壁小区的物业经理舒某询问他是否可以去自己所在的小区修树。俩人在现场看树后,商定了具体的作业时间。同时,双方约定某该小区物业无需向老李支付费用,只要允许老李将修理下的树干和树枝中部分带走即可。

4月22日,老李带着修树所需的油锯及运输树干树枝的车辆来到隔壁小区,使用该小区提供的梯子进行修树。修树过程中舒某现场指挥,小区保安扶梯,老李及其一名辅助人员进行修树操作。在修剪到第12颗树时,老李不慎从树上摔下导致受伤,被立即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老李入院治疗近一个月才伤愈出院,经司法鉴定,老李因此次受伤致T7、T8锥体压缩性骨折构成九级伤残。住院期间,某春小区物业也曾派人看望,并嘱咐老李安心治疗,待治疗结束后再商谈具体的赔偿事宜。

后双方多次协商赔偿未果,老李便将隔壁小区物业的物业公司诉至昆山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5万余元。

庭审争议:双方构成雇佣关系吗?

老李在法庭上表示,自己是受该小区物业的雇佣在该小区内修剪绿化带上树木的树枝,作业中不慎从树上摔下,导致脊椎骨、胸骨骨折,物业公司应该赔偿全部损失。

物业公司则辩称,双方并非劳务关系,而是承揽合作关系。对方免费为小区提供修树,而不需要支付任何费用,说明原告是通过修树行为取得可供销售的树干、树枝,以获取经营性收益,修树本身属于专业性作业,原告长期从事修树作业,配有专业设备、技术及劳力。物业公司认为,原告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那么,老李去隔壁小区修剪树木,与那里的物业公司就行形成了什么样的关系呢?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双方联系沟通及实际修树的过程看,老李根据自身的经验和能力对所需修理树木的情况进行现场踏勘,然后作出是否同意修理的决定,修理过程中所需主要修理工具亦由老李自行携带,具体的修理日期、起止时间由其根据自身工作安排确定,由此看出双方不符合雇佣关系中一方按照另一方授意或安排从事一定活动的特点;其次,雇佣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但本案中双方从未就老李该工作所应获得的报酬金额进行协商,只要将修剪下来的树干树枝归老李所有并由其处分即可,与其因该工作付出的时间、内容等无对应关系,这也不符合雇佣关系的基本特征。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和被告之间不构成雇佣关系。

疏于安全风险双方均有过错,老人自担六成责任

在确定这个问题后,另一个问题随之而来——老李受伤双方责任该如何分担呢?

昆山法院认为,老李对于树木是否可以修理及修理的风险应当有所预估,但其在修树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可能的安全风险疏于防范。在自身不具备高空作业资质的情况下,仍然承接高空修树工作,且未采取安全保障措施,也未要求被告提供,对自身损害的造成存在过错。

法院同时指出,物业公司既未审核和询问老李有无相应资质,修树过程中,在明知老李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仍指挥进行修树工作,未主动提供安全保障设备或要求停止作业,对老李的损害也存在一定过错。

综上,昆山法院酌定老李承担60%的责任,物业公司则承担40%的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老李全部损失的24万余元,由物业公司向其赔偿9.6万余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高轩

校对 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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