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视频】快递210只鲜活螃蟹死了52只,公司辩称“次日”是“第三天”  
来源:紫牛新闻
2021-03-15 11:00:14

江苏消费者赵先生向广东邮寄螃蟹,由于快递公司延误,210只鲜活螃蟹死了52只,损失金额约8000元。快递公司辩称“次日达”是“第三天到达”。经消保委组织调解,快递公司同意赔偿赵先生4300元。

通讯员  龚永壮  实习生 曹宇昂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徐兢

来源:视觉中国


【案例回放】

快递鲜活螃蟹死了1/4

公司称“次日”是“第三天”

2020年1月8日下午5点左右,消费者赵先生通过淮安市洪泽区某快递公司向广东汕头邮寄鲜活螃蟹共计210只,与该网点工作人员约定于1月9日到达,支付快递费1260元。但快递于1月10日上午才送到目的地,且有52只螃蟹死亡,据赵先生估算损失大约8000元。消费者寻求赔偿未果,便诉至淮安市洪泽湖区消保委。

淮安市洪泽区消保委要求快递公司提供快递原始单据。公司起初百般推脱,在工作人员明确告知《快递法》相关条款规定的法定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后,该公司才提供了相关材料。

在调解现场,双方就单据上的“次日到达”的含义产生争论。快递公司辩称“次日”就是“第三天到达”,所以不存在超期。对此,工作人员明确告知该公司,“次日即为第二天”是一般公众的普遍认知,是常识性认识,该快递公司所称“次日即第三天到达”的说法明显不合理。且该快递公司明知其邮寄的螃蟹是水生鲜活产品,却未按照承诺期限送达,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调解,快递公司最终同意赔偿赵先生4300元。

【专家分析】

双方未就“次日”特别约定

应按照大众认知理解

淮安市消保委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赵先生提供的快递单据上关于快递的服务事项约定项目填写齐全,是调解成功的重要保证。加之该快递公司不能提供出快递是由于不可抗力而造成延误的证据,因此当出现延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纲认为,快递公司应向赵先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赵先生的损失。双方并未就次日做特别约定,因此应当按照大众认知理解“次日”,即“第二天送达”。快递公司在第三天送达已经属于违约,也违反《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由于快递公司超期导致52只螃蟹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运送鲜活水产品时,因其自然性质可能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一定的损耗,但这种损耗应在合理范围中。而快递公司由于超期运输,导致1/4的螃蟹损失,明显不在合理范围中。

另外,此案中的螃蟹损失也未发生不可抗力。因此,陈先生可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消费提醒】

寄快递时保留书面证据

贵重物品建议保价

淮安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寄送快递物品时应与快递公司约定好相关的服务事项,并保留书面材料证据,以便在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好地维权。

张纲提醒,在邮寄快递时,除了注意填写好快递单据,保留单据、对于寄送日期的特别要求外,对于贵重物品建议进行保价,以便在货物发生损失后,通过保险渠道及时获得赔偿。

另外,消费者在快递维权中,既可以通过消费者组织维权,也可以通过邮政行政管理部门对快递公司进行监督。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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