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看房后“跳单”,中介起诉怎么判?法官:《民法典》首次给出明确规定
来源:紫牛新闻
2021-03-19 10:42:54

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客户在购房过程中“跳单”引发的诉讼案件。法官表示,《民法典》首次将“跳单”行为的后果上升到了法律层面。

跳过中介交易房产,省下2万元中介费

李某在网上看到中介公司发布的房屋信息,拨打电话咨询,中介公司表示可以带其看房。

看房前,李某签订了一份《购房信息确认单》,约定若购房成功即本人与中介公司介绍的另外一方订立买卖协议,本人自愿支付房屋成交价格的2%作为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报酬;本人承诺不以任何形式及任何价格不通过中介公司与交易对象自行成交,不以其他有利害关系人的名义与中介公司介绍的客户成交;如若在经过中介公司带看后一年内仍购买本记录下的带看房屋的,本人同意按房屋成交价格的2%支付中介公司报酬。

李某在看房后获得了原房主的联系方式,悄悄与原房主直接联系、商谈购房事项。一月后,中介公司与原房主联系,得知李某已私下以1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该房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中介公司诉至如东法院,要求李某按照约定向其支付中介费用2万元。

法官:《民法典》对该问题新增明确规定

李某称,自己是在网络上看到的房源信息,中介公司确实派人带其看房,但没有提供其他服务。他认为《购房信息确认单》没有合同效力,不同意给付中介费用。

本案开庭审理后,经承办法官多次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支付中介公司中介费用1万元。

法官介绍,中介服务中遇到的“跳单”行为在《民法典》施行前,法院主要是依据《民法总则》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合同法》中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进行审理。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对于“中介合同”有了明确规定,其中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该条款规定了“跳单”行为的法律后果,将“跳单”行为上升到了法律层面,保障了中介人的权益,同时对于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进行了严格规制。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对于公民个人层面价值准则要求的一个方面”,法官表示,随着《民法典》的施行,对于诚实守信精神的倡导不仅体现在原则上,更体现在了合同的缔结与执行中。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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