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以翔去世网上现疑似免责条款合同 浙江卫视真的可以免责吗?
来源:紫牛新闻
2019-11-28 12:39:32

扬子晚报网11月28日讯(记者 陈勇)11月27日凌晨,演员高以翔在浙江卫视《追我吧》节目录制过程中晕倒,送医院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11月27日晚,浙江卫视方面发出官方声明,透露高以翔亲属已赶至事发地宁波。节目组正配合高以翔家属及经纪团队,“按照家属意愿积极妥普处理后续事宜”。对此意外造成的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浙江卫视方面除了表示遗憾和惋惜外,还表示“愿意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网上有疑似录制合同流出,其中有条款约定:“节目竞演存在激烈竞争,可能会给乙方艺人造成生理心理负担,乙方艺人要充分认知,并自愿承担可能带来的一切后果”,有网友看到后产生疑惑:难道说高以翔等同于签了生死状,一切后果自行承担?

那么在此事件中,浙江卫视真的可以免责吗?若担责,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目前尚不清楚该合同是否是格式合同,对于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真的可以免责吗?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郑晓静告诉记者,目前还不能确定高以翔在录制节目时,是否有长时间高强度参与录制的情形。郑律师认为,若时间过长,又没有得到休息保障,而这些原因又与其死亡结果有因果关系,则浙江卫视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另外,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应急措施,在高以翔晕倒后,录制方是不是及时进行了救助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至于合同中网友们认为的免责条款,郑律师觉得应视为风险告知条款,即告知艺人风险,艺人愿意承担风险。对责任的承担,双方并未约定免除,体现在合同“第五条保险”中,即双方共同约定人身安全意外适用《保险法》规定。

另外,《合同法》中对确认免责条款无效也作出了规定: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所以即使在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节目组也不一定能免责。免责条款并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该事件也提醒电视台、艺人、公众在签订合同时,如何合法有效,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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