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卖房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男子犯拒执罪获刑一年
2021-04-13 15:49:34

名下明明有房产,被执行人尹某却赶在法院执行前将其卖掉,将所得房款部分用于偿还他人钱款,大部分转移至他人名下由自己支配使用。这样的行为已触犯刑法,近日,启东市人民法院就尹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作出一审判决,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因为劳务合同纠纷,黄某、陆某等人将尹某诉至法院。2017年12月,启东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陆某等九人劳务工资23万余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然而,判决生效后,尹某没有按期履行。

2018年1月,尹某将其名下的位于启东市汇龙镇的一处房产出售并过户登记给他人,将卖房所得38万余元用于归还贷款,7万元分配给前妻,106万元转移至他人名下银行卡由其本人支配使用。尹某的行为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2019年9月,经民警电话联系,尹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审查起诉阶段,尹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启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尹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惩罚犯罪,启东法院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罚。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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