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转移财产,触犯拒执罪判刑7个月!
2021-05-08 19:52:48

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并当庭作出宣判。

2015年,如皋法院出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如皋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执行事项为:李某缴纳罚款合计人民币20.96万元。执行中,法院依法扣划李某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余元,未发现李某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019年4月,李某的银行卡收到一笔由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汇入的16万余元的诉讼执行款,李某将这笔款项转移至儿子的银行账户,企图逃避法院执行。此举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履行了裁定的全部内容。

庭审中,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其犯罪事实和情节,如皋法院当庭宣判,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承办法官表示,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故意隐匿财产并恶意转移,并以此来逃避执行,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不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破坏了社会诚信体系,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重点打击对象。如皋法院将继续从严从重打击拒执犯罪,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诚信社会提供强大的司法保障。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丁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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