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五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包括大宗贩卖、运输毒品,贩卖新型毒品,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毒品犯罪人死亡后没收违法所得等。
这批典型案例的发布,向社会进一步揭示毒品危害,警示违法犯罪分子,彰显了全省法院依法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鲜明立场。
严惩大宗毒品犯罪,依法判处3人死刑1人死缓
2016年2月14日,公安人员在南京市中央北路将毒贩王某某抓获,从其随身物品中查获甲基苯丙胺4.12克;从其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的租住处查获氯胺酮12922.72克,甲基苯丙胺4006.91克,海洛因181.93克;从停放于南京市江宁区某工程厂内的黑色奇瑞轿车后备厢内查获氯胺酮8938.12克,甲基苯丙胺4939.15克。同日,公安人员在南京市江宁区某洗浴中心将夏某某、陈某某抓获,从夏某某随身物品中查获海洛因0.859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红色药丸0.921克。2月15日,公安人员将孙某抓获,从其住处查获海洛因1.284克、甲基苯丙胺9.432克、氯胺酮23.819克。
本案是一起跨地区大宗贩卖、运输毒品犯罪案件。本案涉及多名被告人,涉案毒品包括氯胺酮、甲基苯丙胺、海洛因三种毒品,其中氯胺酮高达20余公斤,甲基苯丙胺近15公斤,毒品数量特别巨大,且有部分毒品已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极大。夏某某系毒品再犯,王某某、孙某系累犯,陈某某在毒品犯罪中积极主动,长途运输毒品、收取毒资。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王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孙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4月9日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核准孙某的死缓刑。
202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被告人夏某某、陈某某、王某某的死刑,该三人已被依法执行死刑。据介绍,本案彰显了人民法院从严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和立场。
新型毒品可作“蒙汗药”,贩卖者判刑三年并处罚金
2018年3月至6月期间,陈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观前街酒吧街、某酒店房间等处多次向他人贩卖俗称“蓝精灵”的毒品氟硝西泮片剂104粒,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4110元。
其先后14次向吕某某贩卖毒品氟硝西泮片剂共28粒;2次向宋某某贩卖毒品氟硝西泮片剂共10粒;8次向张某贩卖毒品氟硝西泮片剂共66粒。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于今年1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某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
据介绍,氟硝西泮俗称“蓝精灵”,系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溶于水后有的呈淡蓝色,有的无色无味,不易被人发现,具有极强的伪装性。氟硝西泮与酒精合用时可出现过度镇静、错乱等反应,危害性较大,一些不法分子甚至利用氟硝西泮会使人产生“顺行性遗忘”的特性,将它作为“蒙汗药”,使受害人失去意识,以达到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
陈某某贩卖氟硝西泮片剂20余人次共计104粒,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在三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人民法院根据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毒贩死亡后,法院裁定没收其违法所得19.5万余元
朱某某于2017年3月至7月间,在江苏省启东市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11752.6克(其中4001克系贩卖未遂),通过实施贩卖毒品犯罪直接获得共计人民币43.5万余元。
启东市公安局于侦查阶段扣押朱某某现金4770元,并先后冻结其银行卡内存款19.1万余元。后朱某某因病死亡,南通市人民检察院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没收朱某某贩卖毒品违法所得。
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今年3月2日作出一审裁定,对已扣押、冻结的被告人朱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5万余元及孳息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裁定作出后,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已执行到位。
据介绍,没收违法所得程序,是刑事诉讼当中的一项特别程序,主要解决贪污贿赂、恐怖活动、毒品等犯罪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逃匿、死亡导致司法机关对涉案赃款赃物无法追缴的难题。本案中,朱某某虽因病死亡,但其生前所犯毒品犯罪,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适用范围,该案对铤而走险的不法分子作出了警示。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徐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