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讯(通讯员 王娟 窦晓坤 记者 刘浏)“围标““串标““虚开“等等“行规““潜规则“,司空见惯、见怪不怪,但“存在未必合理”,情节严重的,还会构成犯罪,给企业或企业家带来“灭顶之灾”。企业家往往并非有意知法犯法,招致刑事法律风险的,而是“哥们义气““贪图小利““法不责众“,心存侥幸,导致违法犯罪,令人扼腕叹息。
为了使企业或企业家避免、减少刑事法律风险,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的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徐州市工商联,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企业经营管理中常见易发高发犯罪进行归纳分析,深入查找原因,并就企业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如何更好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弘扬企业家精神,推动企业发挥更大作用实现更大发展。
“王总,我们公司下星期要投标一个工程,你们也报下名帮我们增加成功率吧,材料啥的我们来准备,成不成都不会让你们白忙活的……”这种对话在建筑工程领域司空见惯,公司之间互帮互助,貌似相亲相爱,有忙一起帮,看上去很美。殊不知,有忙一起帮,往往演变成“有罪一起”犯。
2013年,李某成立了一家建筑公司准备进军X市工程建设领域,他拿出全公司最高的工资聘请张某担任经理,可是张某一不懂管理、二不做设计,凭什么拿最高的工资呢?原来张某在当地建筑行业有广博的人脉,而这些人脉对李某来说可是投标的神器,毕竟拿到工程项目才是“王道”,所以李某安排张某全权负责公司工程招投标事宜。
2015年4月,李某想参与X市G老旧小区整治工程的招标,“养兵千日用兵一时”李某交待张某务必拿下该工程。张某果然没让李某失望,他通过多方打探得知有15家公司参加此次投标,于是利用自己的人脉联系到其中的12家,承诺中标的公司给予标的额2%的管理费,不中标的公司每家给8000元的辛苦费。最终,这12家公司放弃自己的投标方案,按照李某公司给的报价进行投标,其中一家公司以人民币403万元的价格中标,该公司收取管理费后将工程交给李某,李某随即将该工程以个人名义转包赚取差价,其余公司也都如约拿到了辛苦费。这样,在张某一番上下其手的运作后,李某中标的概率从十五分之一扩大到十五分之十三,投标人各取所需,貌似是一场皆大欢喜的结局。
在让别人帮忙陪标的同时,李某也会帮助其他公司投标来赚取手续费。2016年7月,杨某想投标X市W园等周边环境综合整治工程。为了增加中标率,杨某找李某帮忙向该工程投标,许诺给李某一定的好处费。李某爽快答应了,竞标结束后,李某的公司顺利中标,随即李某根据杨某的安排书面申请退标,由张某的公司顺位中标,李某获得陪标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个人消费使用,貌似又是一场互帮互助的“捧场”。
李某、张某作为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经法院审理判决,李某因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张某因犯串通投标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李某做了他认为建筑行业司空见惯的互帮互助行为,即找人帮忙围标、帮人陪标,这两种行为恰恰是建筑领域较为典型的串通投标行为。
本案中李某事先和其他投标者约定好投标报价,达成“攻守同盟”,通过缩小竞争范围,使自己或盟友中标,实现工程落入李某手中的最终目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使本来公平竞争的环境发生倾斜,损害了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本案中标项目金额在200万以上,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李某、张某虽然以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从表面上看公司是投标人,但是李某在拿到工程后以个人名义转包赚取差价,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实质上是其个人的行为,应当由其本人承担刑事责任。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