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超速、闯红灯!江苏一肇事者撞死15岁少年案将开庭
来源:@济南日报
2021-07-30 08:42:59

去年9月22日,江苏省南通市15岁少年刘单栋骑车回家途中,在十字路口处被一辆私家车撞飞30余米后身亡。当时,肇事车主喻某涉嫌醉驾、闯红灯、超速飙车、无证驾驶,并且事后逃离现场。花季少年遭遇横祸,当场殒命车轮之下,令无数网友为之惋惜。经过近一年时间的调查、取证,这起交通事故即将迎来诉讼阶段。2021年7月30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受害者母亲刘丽表示,自己愿意放弃一切赔偿,只希望能够严惩凶手。

新黄河记者了解到,关于此案的定罪量刑标准,也引发法律界人士的讨论。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喻某提起公诉,多位律师专家则分析认为,对于喻某此类醉酒飙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15岁少年被撞身亡,肇事者犯下“四宗罪”

对于儿子的死,刘丽一直无法释怀。在刘丽的回忆里,儿子刘单栋聪明懂事,长相帅气,热爱跳舞和主持,梦想长大后成为一个明星。刘丽和儿子住在南通市崇川区新桥北村,在距离家三四公里的地方,刘丽开了一家美容美甲店,儿子放暑假期间经常去帮忙看店。2020年9月21日晚,刘单栋像往常一样来到店里,一直待到次日凌晨两点。“当时考虑到挺晚了,我就让儿子睡在店里,他觉得路不远坚持要回家,我就没再劝阻,现在想想就后悔和心痛……”22日2时13分左右,刘单栋骑着两轮电动车,在正常绿灯下经过工农路濠北路口时,被一辆侧面驶来的小型轿车径直撞飞出30米远。

当时,肇事车辆内共有一男两女,驾驶员喻某1990年出生,无业人员。车辆在路口撞飞刘单栋后,继续行驶数十米远,疑似蹭到路边水泥护栏后才停下,当时车辆轮胎已经爆胎,发动机盖也翻了上去。事后经交警部门鉴定,喻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2.2mg/100ml,已达醉驾标准,在发生事故时,轿车行驶速度为90km/h,属于超速行驶。此外,喻某还属于无证驾驶,并且有闯红灯行为,一共违反了四项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最令我气愤和寒心的是,凶手竟然不管不顾地跑了。”刘丽告诉新黄河记者,事后她查看监控视频发现,当时喻某下车后走向儿子看了一眼,然后离开了事故现场。周围路过群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遗憾的是,刘单栋被送往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自首还是逃逸?检察院变更起诉意见

在事后警方的讯问笔录中,喻某还原了整个事情的经过。21日晚,喻某开车接上两位女网友前往酒吧喝酒,之后另有四五个朋友陆续过来,一行人一直玩到22日凌晨2点。其间,喻某不记得自己喝了多少酒。散场之后,喻某不顾周围人劝阻,坚持自行开车,两位女网友也一同随行。车辆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喻某当时只注意看后面朋友的车辆有没有跟过来,没有注意看前面,也没注意观察路口交通信号灯,车速又快,因此酿成交通事故。撞人之后,喻某称“以为路边人报了120,所以我一开始没报120,因为我喝酒了,我想让我老婆来冒名顶替。”之后,喻某妻子来到事故现场,喻某则自行坐出租车离开。后来,朋友建议喻某先拨打110报警,喻某因为害怕酒驾事情败露,因此和110接警员谎称“朋友开车发生事故了”。“之后我们就继续商量,我让我老婆顶替,我老婆有些害怕,没吭声,后来我朋友说顶替没有用。后来我想想,就自己去医院找到民警,承认是我开车出事故了。”凌晨4点左右,喻某向警方投案。

根据2020年12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显示,喻某曾有盗窃、吸毒前科,2019年曾因无证、酒后驾驶被吊销驾照,行政拘留10日。检察院认定喻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他事后明明逃逸了,怎么能认定为自首呢?”对于喻某以这项罪名起诉,刘丽感到难以理解。在刘丽的不断上诉和四处奔走下,2021年4月13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出具《变更起诉决定书》,喻某由涉嫌交通肇事罪变更为交通肇事后逃逸。新黄河记者曾针对此项变更致电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了解情况,但未获正面回应。

是否危害公共安全?定罪量刑标准有争议

2021年7月30日14时,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关于此案的定罪量刑标准,也引发了法律界人士的热议。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喻某提起公诉,但多位律师专家分析认为,喻某行为已经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我们建议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主要理由有两点。”刘丽代理律师孟峰认为,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明显的区别就在于犯罪的主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过失,后者是故意,包括间接故意。第一,喻某在事发当时,并没有采取任何制动措施,长时间没有观察前方路面,大概有十秒钟左右,按照当时90km/h车速,大概“盲行”了五六十米。工农路濠北路口是南通繁华路段,凌晨时分依旧有不少行人,喻某对此路段熟悉。第二,按照喻某和同伴笔录显示,喻某当时因为“担心朋友要泡我车上女伴”,因此只注意观察后面朋友车辆情况,并扬言“你肯定追不上我”,事发时存在追逐竞驶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飙车”。根据喻某种种行为,足以证明其对可能预料到的危害结果完全不管不顾,存在间接故意肇事的行为。

不少律师也支持了以上观点。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付建律师认为,从分析论证来看,肇事者如果在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事故发生后也没有采取积极的救助措施,即“明知道可能发生+放任其发生”,便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同时,肇事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明知会对机动车有可能失去控制,对他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造成严重危险,其客观上实施了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上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依法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也有一些律师认为,在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上,多年来一直界限比较模糊,法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按照刑法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更重,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各地对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有一定差异,没有适用统一标准,所以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一旦涉及的具体案例在定性上存在模糊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罪名往往被慎用。”有法律人士分析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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