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欠债,他们的唯一房产可以执行吗?
2021-09-28 14:38:00

扬子晚报网9月28日讯(通讯员 赵德刚 记者 朱鼎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会遇到这样一个问题,夫妻一方在外欠债,法院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往往会申请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为被执行人。在此情形下,被执行人配偶合法的财产权益是否应当得到保护,如何保护?28日上午,淮安市中院召开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判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该院执行裁判庭副庭长黄春丽详细介绍了淮安法院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判案件中出现的一些情况、特点以及处理方案。

夫妻一方欠债,他们的共同财产可以执行吗?听淮安法院专业法官怎么说? 朱鼎兆 摄

在淮安市中院近年来已审结的41件涉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裁判案件中,有38件异议主体为被执行人的配偶,异议请求均为请求法院中止对夫妻共同财产或其个人财产的执行,这其中有23件执行标的为房产,占比60 %。据黄春丽副庭长介绍,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判案件几乎涉及到所有执行类型的案件。比如民事金钱债权执行、刑事涉财产刑执行、申请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等等。

被执行人配偶合法的财产权益是否应当得到保护,如何保护,是裁判者应当衡平的问题。黄春丽副庭长说,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不管共有财产登记在谁的名下,法院均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的配偶仅以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而要求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等控制性措施,并请求排除执行的,不能得到支持。对于共有财产,应当先行实物分割后执行,但不能实物分割或分割会导致财产价值明显减损的,执行法院可以整体处置。 因此,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直接处置夫妻共有财产,如被执行人配偶对此提出异议,应不予支持。但是处置完之后,法院应该保留被执行人配偶相应的财产份额。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往往有人误认为“一套房产不能执行”,其实这一机械认识是对最高院司法解释的一种误读,据淮安市中院执行裁判庭法官助理朱永荔介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的房屋,是指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而不是指只要是一套房屋就不能执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须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因此,对于被执行人仅有的一套住房,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是可以执行的。在具体的处理过程中,法院可通过采取房屋置换的方式予以执行,诸如以大换小、以市区换郊区、以高价房换低价房等方式;对不具备置换条件的,可以采取给被执行人租赁一定面积的房屋居住的方式予以执行。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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