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故事,还是真影射?校园债务纠纷引发名誉侵权法院这么判
来源:紫牛新闻
2021-10-10 15:01:05

在科技发展迅速的时代,网络给人们带来了无数便捷的同时,也给予了人们极大的空间,人们能在网络上表达自己不同时段的不同心情。但是有的人为报一时之气,在网络上随意编造故事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乃至人身攻击,这样是否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呢?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理了一起债务纠纷引发的名誉侵权案,被告编造故事影射原告,法院判被告停止侵权、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要债不成,编故事侮辱他人

吴某与周某是大学同学,二人同在一个班级群。经同学相互介绍,黄某与吴某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平日里,吴某与周某之间存在经济往来,吴某曾一直向周某催要借款。

一天,周某在其班级群发送word文档《傻子的故事》,故事以字母指代五个人物,讲述了一则大学同学之间因借贷纠纷导致感情破裂的故事。在描写故事过程中,周某附贴了隐去微信名的相关人物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同时对故事中人物X的描写有侮辱和诽谤的语句。黄某看后觉得故事中的人物X暗指自己,精神状态变差引起失眠,后去医院接受治疗。黄某认为周某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但周某拒不承认,黄某将其诉至法院。

原告黄某诉请被告应该停止侵犯其名誉权的行为并登报赔礼道歉;赔偿医疗费2000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被告周某辩称,我所写的《傻子的故事》没有明确针对任何人,原告完全是自己对号入座。

面对双方的说辞,法院认为被告在班级微信群发送的由其写的涉案文章以字母指代五个人物,虽然被告没有指明五个字母分别代表谁,但是指明了人物关系,同时在讲述故事时附上了相关人物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以此来证明故事的真实性。通过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头像,班级群中的成员可以识别涉案故事人物。被告在涉案故事中描写的内容,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真实性,构成对原告的侮辱和诽谤。由此,法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判在班级群道歉并赔偿3000元精神抚慰金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要确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

本案中,虽被告辩称所写故事未针对具体人,但原则上,如果在所发布内容中采取似是而非的、含沙射影的、同时带有侮辱性、诽谤性的方式进行创作的,虽然不指明道姓,但是第三人能够通过作品中就人物的语言、行为、事迹、个人信息等多方面的描述,将其指向现实中存在的具体人,则该作品即使没有指明道姓,也应当认为系指向现实中的具体人的,符合名誉权侵害的构成要件。

法院判决,被告周某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黄某名誉权的行为;其班级群上发布致歉声明(内容需经法院审核),为原告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黄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法官说法】

南京鼓楼法院承办法官王素平认为,由于互联网具有开放性、匿名性等特点而容易被少数人当成宣泄不满、释放负能量的场所,甚至被别有用心的人当成散布谣言、恶意中伤的信息传播渠道,这样就不可避免地破坏了网络生态环境。但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一旦发生侵权行为,侵权人同样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侮辱、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两种常见形式,本案中,被告采用编写故事的方式,对原告进行侮辱诽谤,致使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应认定原告的名誉遭受损害,且该损害与被告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此,本院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鼓小助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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