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但未过户,男方欠债房产能否被执行?
来源:紫牛新闻
2022-09-30 10:39:34

夫妻离婚时协议约定婚内唯一房产归女方,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男方在外负担巨额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债权人要求执行仍在男方名下的这套房屋,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近日,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离婚后女方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米某、严某原是一对夫妻,双方于2013年5月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婚内唯一住房由女方严某及婚生子所有,米某配合严某完成过户手续。离婚后,严某要求米某协助配合过户,米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

2013年8月起,米某因经营所需,向债权人牛某借款,后未能偿还。2020年,牛某将米某诉至海门法院,要求米某偿还借款,法院依法判决米某偿还借款本息50万元。后米某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牛某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查明米某名下仅有一套房产可供执行,即依法查封了该房屋。严某因仍居住在该房屋内,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该房屋为其与婚生子所有,要求法院停止执行该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米某、严某离婚协议签订在先,约定唯一婚内房产归女方所有,未违反法律规定,协议有效,严某享有该房产的物权期待权。因米某拒不配合完成权属变更手续致该房屋仍在男方米某名下,严某并无过错。牛某对米某的债权产生于米某离婚之后,严某离婚时不能预见到牛某债权的出现,牛某向米某借款时案涉房屋已非米某的责任财产,故严某要求法院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与法有据,应予支持。

海门法院一审作出停止执行的判决。债权人牛某不服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了原判。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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