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向银行借款,后因病去世,留下了一笔债务,担保人代偿了部分借款本息后,要求男子的三个儿子偿还垫付款。那么,父亲去世留下的债务,子女该不该替父偿还呢?近日,邳州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令人欣慰的是,被告3子女均主动要求还款,原告也考虑其实际还款能力,作出了让步。
2012年6月,孙某因生意需要向邳州当地某银行借款40万元,该笔借款由李某、张某等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来,孙宽因病进行了长时间治疗,并于去年去世,去世时借款仍有部分未还清。依据借款合同,担保人李某、张某分别为其代偿借款本息9万元。随后,二人找到了老人的三个儿子,要求他们偿还垫付款,但3人表示父亲去世后还留下了大量其他债务,目前3个家庭无力承担。无奈之下,李某、张某将3人告上了法院,要求偿还垫付本息。
邳州法院碾庄法庭李锁娜法官接到该案后,联系到3名被告人,沟通中发现被告人均有偿还的意愿,因父亲留下债务太多,当下无法一次性偿清。在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李锁娜立即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释法明理,被告三人表示,李某、张某当初为父亲做担保也是出于好意和信任,于情于理都应当由子女偿还债务。李某、张某也觉得3名被告人有还款的诚意,对他们一时无法支付表达了理解和谅解。经过法官调解,原被告都作出了让步并达成了方案,被告三兄弟偿还原告李某、张某垫付款各5万元,定于两个月内付清。令人欣慰的是,3名被告人随后想尽办法筹措,很快履行了协议。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亦继承了这一规定。
该法官表示,自古以来,人无信不立,诚信为立身之本。当前,因债权人起诉已过世债务人配偶、子女到法院的案件较多,尤其在诉讼、执行过程中,以各种理由推诿、逃避承担责任的情况比比皆是,而本案中被告三兄弟没有推托债务,而是坚守诚信,主动如约履行,弘扬了正能量,积极践行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值得点赞。
扬子晚报记者 马志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