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网1月31日讯(通讯员 徐行 记者 万凌云)侄子是否可以继承伯父的遗产?1月30日,记者从镇江京口法院获悉,该院近日的一则判决,给出了答案。主审法官还表示,这一案件的判决,对特殊人群的养老,还有着特定的“典型意义”。
院方介绍,张大宝与张大标是兄弟关系,张大标为兄。兄弟俩名下有一处按份共有的房产。张大宝育有六个子女,于2004年去世,张大宝的父母、妻子均先于其去世。张大标是一个聋哑人,于2011年去世,未结婚亦未生育子女,生前一直与张大宝和其儿子张珩一起生活,两人生前就该房屋均未留有遗嘱。
张大宝与张大标兄弟离世后,张珩诉讼至京口法院请求:要求继承父亲与伯父的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本案中,张大标无第一顺位、第二顺位继承人,其弟张大宝亦先于其死亡。张大宝的子女,有权代位继承张大宝应继承的遗产份额。
张大标为聋哑人,其生活离不开他人的关怀照料。张珩与其父母及伯父共同居住,生活上关心、照料。
同时,张大宝的其他子女,也充分认可张珩对父母、伯父的照顾行为,并自愿放弃对案涉房屋的继承。据此,法院判决房屋由原告张珩继承。
主审法官告诉记者,这一案件的判决,有着特定的典型意义。随着“倒金字塔式”家庭结构的出现以及失独家庭、丁克家庭、不婚族等多样化群体的存在,法定继承人中继承人范围很大程度上被缩小。这样,有可能导致公民遗产无人继承。
为避免前述情况的发生,满足公众对私有财产在家庭内部流转的期待,也在一定程度上倡导侄甥对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叔伯姑姨舅等长辈多尽赡养义务,民法典新设立了侄甥代位继承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即在遗产继承方面,增加了兄弟姐妹的子女的代位继承,扩大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使得公民遗产无人继承的概率大幅降低。
主审法官表示,在叔伯姑姨舅的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及其时间效力司法解释的规定,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可以继承叔伯姑姨舅的遗产。
并且,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对于长期自觉自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提供较多生活照料帮助的家庭成员,其他家庭成员应当承认并尊重其付出。“这既是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要求,也是对积极赡养老人、重视亲情等传统美德的肯定和鼓励。”
孝顺老人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有着深厚的宗法伦理基础,能够赋予法律更多的道德价值,更容易得到公众的认可,促进案件圆满解决,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校对 徐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