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幼童在游乐设施玩耍时摔倒后出现头痛、头晕、呕吐症状,被送至儿童医院住院治疗。但法官在审理这起赔偿案件时,发现其曾有一年前做过脑部手术,且医嘱要求避免剧烈运动。
面对这一特殊情况,孩子受伤经营者和家长的责任孰轻孰重?日前,溧水法院审结此案,对这个问题给出了答案。
幼童游乐场玩耍摔跤后呕吐无法站立
2019年5月的一天,5岁的彤彤(化名)跟着妈妈到一处儿童游乐设施玩耍。玩了一段时间蹦床后,彤彤脚踩到散落在地上的海洋球,没站稳摔倒2次,屁股着地坐在地上。
在彤彤走出海洋球区域时,又在台阶处摔了一跤,头部着地摔在软垫上。回家后,彤彤跟妈妈说自己头痛、头晕,睡了二十几分钟后,妈妈不放心将其叫醒,但这是彤彤已无法站立。
彤彤吐了两三次,妈妈赶紧将其送至南京市儿童医院就诊。2019年6月20日彤彤出院,扣除医保统筹部分后,花费医疗费44546.52元。
因为就赔偿的问题一直没有谈妥,彤彤的妈妈以彤彤为原告,将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者诉至溧水法院。
法院认为游乐场未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法官表示,本案的裁判主要根据从事儿童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儿童监护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责任划分。
法院认为,从事儿童游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提供的游乐设施系软包设置,地面也铺设了泡沫垫,该设施本身并无安全缺陷或隐患。
但是,原告及其母亲在该场所游玩的三个多小时内,并无工作人员到现场观察儿童游玩情况,也未设置提醒牌,对游乐设施的使用方法和儿童可能存在的意外危险做出警示和说明,未提醒家长和随行成人相关设施的运动剧烈程度,亦未要求家长对幼儿游玩时进行特殊照顾。
法院认为,这对于一个专门为幼儿、儿童提供室内娱乐服务的盈利性公共场所来说,其安全保障义务还未能完全尽到。
曾有医嘱避免剧烈运动,家长担八成责任
不过,法官还注意到本案的一个特殊之处。
法院经审理查明,彤彤曾因患脑积水,于2018年三四月份进行过右侧脑室-腹腔分流术、后颅窝肿瘤切除术治疗。出院时有医嘱要求:外院继续治疗;避免剧烈运动、外伤。
法院认为,鉴于本案原告系五岁幼童,对行为动作的危险性缺乏认知和判断能力,又系有颅脑损伤和颅脑手术史病人,医院对其出院后亦医嘱“避免剧烈运动、外伤”,其监护人应当在其玩耍时高度注意、谨慎看护,或尽量避免其到游乐公共场所玩耍。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自身身体状况及其监护人监护失职为主要原因,被告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次要原因,酌情由被告承担原告损失20%的赔偿责任,即8909.3元。判决后原、被告均服判,一审生效后,被告主动联系原告履行了赔偿责任。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溧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