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安全帽代替头盔遇交通事故死亡,法院判保险公司减轻赔偿责任
来源:紫牛新闻
2024-01-29 18:21:44

近日,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因这起事故中死者未佩戴头盔,而仅戴了一顶工地使用的安全帽,法院最终判决适当减轻被告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

2023年3月,仲某驾驶轿车沿某快速路行驶时,遇许某驾驶机动三轮车逆向行驶试图穿过路中缺口。两车发生碰撞,许某受伤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因驾驶机动三轮车逆向行驶,负主要责任;仲某因驾驶轿车超速行驶,对逆向斜过道路的许某未能谨慎观察,负次要责任。

庭审时,保险公司辩称,根据监控视频,许某只佩戴了工地安全帽,没有佩戴安全头盔。而许某的死亡原因为颅脑损伤,可见许某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海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许某事故时佩戴工地安全帽而非安全头盔,工地安全帽是用于缓冲高处坠物的冲击且没有保护住头部最脆弱的后脑部分,并不能替代安全头盔使用。工地安全帽遵循适用标准《头部防护安全帽GB2811-2019》的规定,该标准明确指出安全帽不适用于行车时的头部防护。许某因未佩戴安全头盔致颅脑损伤而死亡,其行为与损害后果间有因果关系,可认定许某自身对死亡结果具有一定的过错。而交警部门在认定事故责任时,并未就许某未戴安全头盔的违规行为进行过错评价,故法院应当考虑许某的行为对自身损失的扩大,酌定其自担部分责任,适当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25%的比例对原告予以民事赔偿。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通讯员 薛静贤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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