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岁的未成年人黄某从车行购买一辆报废的摩托车,驾车上路时发生事故,被法院判决赔偿对方27万余元。为此,黄某将车行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承担责任。日前,经过靖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调解,该案有了最终结果。
2023年初的一天,姜某骑电动车行驶至一处路口拐弯时,与黄某驾驶的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事故造成二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时,黄某只有16岁。姜某将黄某及其父母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进行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驾驶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驶至事故地点时直接越单黄线,同时疏于观察路况,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而黄某是未成年人,在尚无法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且在交通信号灯已为黄灯时,未及时停车,而是快速通过路口,亦是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姜某和黄某应承担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关于事故的赔偿责任,因黄某未为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法院认定姜某的损失应由黄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黄某承担60%的赔偿责任。
经法院审理确定,姜某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总计32万余元。因审理中黄某表示其已工作,有具体收入,最终法院判决黄某需赔偿姜某27万余元,黄某的父母对黄某个人财产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赔偿责任。该判决生效后,黄某及其父母及时履行了判决确定的义务。
之后,黄某将自己购买摩托车的车行起诉至法院,称车行向其出售的是一辆报废车,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调解过程中,法官告知车行负责人报废车属于法律禁止转让的机动车,车行明知该车为报废车,仍将其出售给未成年人,需承担相应责任。经调解,车行负责人认识到出售报废车的过错,表示愿赔偿3.5万元,黄某当庭接受了赔偿款。
通讯员 沈法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盛媛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