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说假话”让股民蒙受损失,南京中院创新机制诉前化解
2024-05-10 20:28:30

5月10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近日该院运用证券纠纷“诉前调解中立评估”机制,成功在诉前调解阶段化解了一批投资者诉某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记者了解到,自南京中院金融庭证券纠纷专业合议庭成立以来,共有242名涉案投资者通过诉前调解中立评估机制与上市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累计获赔金额2000余万元。

上市公司年报虚假陈述,一批投资者遭受损失

刘某是一位老股民,一天,她发现自己关注的一家上市公司发布了年度报告,报告中披露的信息反映出该公司上一年度利润增长、经营稳健,而且年度报告发布后,公司股价确有上升。

刘某基于对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信息的信任,认为该公司股价未来涨势可期,决定投资该公司股票。于是,刘某先后共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2万股。

让刘某没有想到的是,在她买入股票后几个月,该上市公司突然发布公告,称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正在接受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该公告发布后,公司股价直接跌停,刘某投资的十几万元也因此产生了巨大的亏损。原来,该上市公司在其披露的年度报告中隐瞒了对公司股价不利的信息。

刘某表示,如果该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如实、全面披露公司信息,自己就会知道公司存在经营风险,也就不会投资该公司股票。所以她的投资损失,一定程度上是由于该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没有说真话导致的。

和刘某一样受到损失的股民们纷纷向南京中院提起诉讼,要求该上市公司赔偿因其在年度报告中虚假陈述导致的投资损失。

中立评估实现诉前调解,15名投资者获和解款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了解到,南京中院在收到众多投资者的起诉材料后,并未按照传统方式对这些投资者的案件进行“一案一立”,而是指定金融庭证券纠纷专业合议庭法官对该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中的虚假陈述行为先行预研。

经过沟通,法官了解到双方当事人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和基准价无争议,且具有调解意愿,于是将该批案件引导进入“诉前调”程序。

“诉前调”立案后,证券纠纷专业合议庭迅速与特邀调解组织对接,将刘某及其他同样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案件委派给江苏省证券业协会进行调解,同时委托第三方中立评估机构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对投资者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产生的损失进行精细化核定。

在南京中院和江苏省证券业协会的共同努力下,双方当事人借助“宁审通”在线庭审系统,以“线下+线上”同步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南京中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及时出具法律文书,确认调解协议效力,该上市公司当场向15名投资者银行账户全额支付和解款75万余元。

至此,仅用了21天,该批证券群体性纠纷便在诉前调解阶段得到实质化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获悉,自南京中院金融庭证券纠纷专业合议庭成立以来,共有242名涉案投资者通过诉前调解中立评估机制与上市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累计获赔金额2000余万元。

为证券群体性纠纷寻找非诉解纷“最优解”

上市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群体性纠纷具有案件数量多、审理周期长、投资者分散全国各地但诉请具有共通性等特点。如何为该类纠纷提供“最优解”?南京中院金融庭不断创新证券群体性纠纷非诉解纷模式。

据介绍,证券群体性纠纷普遍事实疑难复杂、专业性强,为加强金融审判专业化建设,南京中院组建了全省首个证券纠纷专业合议庭,每周开展业务培训、案件研讨,集中力量推进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等证券群体性纠纷案件审理工作。

同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推动证券纠纷诉源治理。该院探索实践“诉前调解中立评估机制”,形成“预研案件—委派调解—确认无争议事实—调取交易数据—委托评估—司法确认”工作流程。

此外,南京中院一方面与监管部门、第三方中立评估机构、专业性行业调解组织等外部平台高效沟通、联动协同,顺利完成证券群体性纠纷的诉前调解工作;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利用技术手段打通数据、信息共享路径,让矛盾纠纷化解更加方便快捷。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宁法宣


校对 陶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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