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斤缺两”违法行为如何查处?一大批法律依据和典型案例来了!
2024-05-23 12:29:20

“缺斤短两”扰乱市场秩序,本文汇总了各地查处“缺斤短两”专项执法典型案例,以及“鬼秤”常见作弊方法等实用内容,以供参考。

一、江苏省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缺斤短两”典型案例

为进一步规范民生计量领域市场经营秩序,坚决打击“缺斤、短两”计量违法行为,今年以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全市各农贸市场开展计量检查,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周铁镇某水产摊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0日,宜兴市市场监管局周铁分局对辖区内农贸市场开展了电子计量器具专项检查,现场用标准砝码对当事人用于经营的电子秤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5月开始使用该电子秤,用于日常销售水产品的称重。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8月1日,宜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2、罚款人民币1400元。

案例二

万石镇某水果店使用

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1日,万石分局使用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2千克标准砝码对当事人用于水果经营的电子秤进行称重,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

经查,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了该电子秤,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水果时的称重计价。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万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40元;3、罚款1000元。

案例三

万石镇某卤菜店使用

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1日,万石分局使用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2千克标准砝码对当事人用于卤菜经营的电子秤进行称重,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

经查,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了该电子秤,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卤菜时的称重计价。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万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72元;3、罚款1000元。

案例四

万石镇某鲜肉店使用

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7月21日,万石分局使用经法定检验机构检定合格的2千克标准砝码对当事人用于肉类经营的电子秤进行称重,称重结果超过允许误差。

经查,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了该电子秤,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肉类时的称重计价。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准确度被破坏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23年9月19日,万石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2、没收违法所得70元;3、罚款1000元。

二、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缺斤短两”典型案例

1、惠山区西漳某水产摊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今年,惠山市场监管局委托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用于经营的电子秤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开始使用该电子秤,用于日常销售水产品的称重。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8日,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一

2、惠山区钱桥某海鲜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4月24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用于经营的电子秤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渠道购买了该电子秤,用于日常销售水产品的称重。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现场检定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6月19日,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不合格电子秤1台;2.罚款人民币1000元。

案例二

3、惠山区堰桥某鸡摊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5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无锡市检验检测认证研究院对当事人用于经营的电子秤进行检定,检定结果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他人转手取得涉案电子秤1台,放置于经营场所用于销售鸡肉时的称重计价。案发时,当事人使用的电子秤印封被损坏,具有欺骗性使用功能的操作键,称量测试超过允许误差。

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8月1日,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1.没收涉案电子秤1台;2.罚款人民币1000元。

三、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缺斤短两”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3年6月7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凉州区北关便民市场46号的武威市凉州区**水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现场委托武威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在用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名称:电子计价秤,型号:YZ-983,制造单位:上海友声衡器有限公司)进行检定,经检定,该计量器具存在作弊功能,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一台、违法所得600元,罚款2000元。

案例二

2023年6月7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凉州区北关便民市场44号的武威市凉州区**水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现场委托武威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在用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名称:电子计价秤,型号:HY-801,制造单位:上海永杰衡器有限公司)进行检定,经检定,该计量器具存在作弊功能,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一台、违法所得400元,罚款2000元。

案例三

2023年6月7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凉州区西城便民市场19#商铺的武威市凉州区**水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现场委托武威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在用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名称: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制造单位:永康市华鹰衡器有限公司)进行检定,经检定,该计量器具存在作弊功能,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一台、违法所得500元,罚款2000元。

案例四

2023年6月7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凉州区西城便民市场1区8号的武威市凉州区**水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现场委托武威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在用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名称:电子计价秤,型号:HY-3209,制造单位:佛山市禅城区粤准电子衡器有限公司)进行检定,经检定,该计量器具存在作弊功能,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凉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的电子计价秤一台、违法所得60元,罚款2000元。

案例五

2023年6月7日,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凉州区西城便民市场63号的武威市凉州区**水产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并现场委托武威市质量计量检验检测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在用的计量器具(计量器具名称:电子计价秤,型号:ACS-30,出厂编号:16119626)进行检定,经检定,该计量器具存在作弊功能,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一台、违法所得50元,罚款2000元。

四、识破电子秤“作弊”的方法有哪些?

电子计价秤作弊现象常见于超市、流动摊贩、水产市场、活禽市场等不易复现重量的场所。

最常见的作弊手段是使用带有作弊程序的电子秤进行作弊。作弊程序一般是在开机过程中或开机完成后,输入预设的作弊密码即可启动作弊程序,通过面板上按键来控制缺斤短两的数量,根据顾客的不同选择不同的作弊程度。如下图:放置3公斤标准砝码,启动作弊程序后,按不同按键有不同的重量显示。

1、查看合格标识。看电子秤是否有强制计量检定合格标志,并在有效期内。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秤如果没有强制检定合格标识或超过检定有效期,消费者可拒绝使用这台秤称重。

2、查看电子秤放置是否水平,有的不法商贩用硬币、纸板、泡沫垫高秤身一角,使电子秤摆放不平,造成计量不准,导致缺斤短两。

3、商品称重前,电子秤的重量显示值应为零。

4、商品结算时注意是否连托盘称重,如果连托盘称重,须看清空托盘放置于秤上时是否指数为零。

5、要求商家称重时轻拿轻放,电子秤数值稳定后再计算金额。有些商家在称重时将商品故意重放,在加速度的冲击力下数值被人为放大,所以要等数值稳定后再结算。

6、购物后可及时到公平秤处复秤,购买活禽、活鱼等商品时,请在宰杀前复秤。

7、可事先对随身携带的如钥匙、手机进行称重,将其重量作为参考值,在商家的秤直接称重,根据两次重量差判断电子秤是否有作弊行为。

8、作弊的电子秤通过输入密码启动作弊程序,关机或使用预设的按键后即可恢复正常称重状态。称重时,消费者可要求商家将电子秤关机断电后重新开机,同时不让商家在面板上按任何键,确认电子秤复位后重新进行称重。

9、大部分农贸市场配有公平秤,如对所买的物品重量存疑,消费者可到农贸市场里配备的公平秤复秤,对称重结果进行复核。

密码作弊秤分类

通过提前设置密码,无论按电子秤上的哪个键都能使物体的量值或总价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通过键入密码,电子秤能在作弊状态和正常状态间随意转换,密码作弊秤的面板上有预先设置好的按键,通过不同的按键可以改变物品最终的显示重量。除了可以调节称重结果,这种密码秤还有一个功能——随时恢复正常,增强了作弊的隐蔽性。

通过电子遥控装置,不法商家通过电子遥控开关使秤在作弊和正常状态之间随意转换。这种又被称为“遥控秤”,其调节方法和“密码秤”基本类似,因多了一个遥控器,所以调节起来更为隐蔽。

五、什么是“短斤缺两”?商品差量多少才可以认定为“短斤缺两”?

根据《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的规定,类似上述按照特定重量进行结算、销售店内食品的行为,应当属于条款所指的销售零售商品行为。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了与广大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以重量结算的商品不得超出以下的负偏差范围。

六、如何查处销售商品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江苏省无锡市市场监管局关于查处销售商品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

1、违法行为表现

1)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2)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俗称“鬼秤”,具有作弊功能,可以通过键盘密码输入、遥控等相关操作更改计量器具准确度)。

3)其他销售商品缺斤短两的违法行为,如计量时不扣除皮重、扣除皮重后又增加皮重、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他方法改变贸易量值等。

2、法律法规适用建议

1)对有确凿证据证明经营主体销售商品存在缺斤短两违法行为的(即所售商品实际量与结算量不符,计量偏差超过有关规定的,下同),可以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 [视案涉商品具体是定量包装商品、零售商品(仅限食品、金银饰品)或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而定],对涉事主体的违法行为定性处罚;同时,根据查实的具体案情,对因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导致商品缺斤短两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

2)对查实经营者使用不合格或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或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等计量违法行为,但未能固定有效证据证实经营者销售商品存在缺斤短两违法行为的应依据《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定性处罚,结合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3)鉴于销售商品缺斤短两的客观表现各异,存在虚假标注、虚假宣传销售商品结算量等多种形式,建议各单位办案机构结合个案调查取证固定的违法行为事实进行综合研判,依据《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违法行为情节、性质、危害后果等,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

3、裁量基准建议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分别对交易结算量与实际量的偏差超过了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违法行为明确了3万元以下、2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建议案件处罚裁量时,充分考虑与既往处罚案件处罚幅度的延续性和一致性,参照免罚轻罚事项清单,本着过罚相当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并考量如下因素:

1)首次违法,违法情节较轻,结算量高于实际量,计量偏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且与结算量偏差比在10%以内的,商品货值金额较小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多次违法被处罚,或者有证明表明使用“鬼称”等技术手段实施违法行为的,或者结算量高于实际量,计量偏差值超过国家有关规定且与结算量偏差比超过30%(含本数)的,或者商品货值金额较大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3)有证据证明当事人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从重处罚。

4、有关意见建议

建议各单位结合实际,依据《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加大对相关集市主办者的监管执法力度,切实发挥市场主办方主体责任,倒逼场内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

七、处罚依据:针对“短斤缺两”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哪些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针对上述“短斤缺两”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根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也就是俗称的“退一赔三”,不足500元的赔500元。

八、相关法律法规汇总

《计量法实施细则》——行政法规,2022年修订,现行有效

第四十三条 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没收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对个人或者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部门规章,2020年修订,现行有效

第五条 销售者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或者零售商品,其实际量与标注量或者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不相符,计量偏差超过《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或者国家其它有关规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0000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销售者销售国家对计量偏差没有规定的商品,其实际量与贸易结算量之差,超过国家规定使用的计量器具极限误差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部门规章,2020年修订,现行有效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做到:

(四)对集市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并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其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五)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禁止使用;国家限制使用的计量器具,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六)集市应当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负责保管、维护和监督检查,定期送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属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公平秤是指对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因商品量称量结果发生的纠纷具有裁决作用的衡器。

第六条 经营者应当做到:

(二)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维护和管理,定期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的强制检定。

(三)不得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不得破坏铅签封。

(四)凡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计量偏差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结算值与实际值相符。不得估量计费。不具备计量条件并经交易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六)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没收淘汰的计量器具,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集市主办者营业执照。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项规定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应当使用计量器具测量量值而未使用计量器具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经营者销售商品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不相符的,按照《商品量计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处罚。

《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地方法规,2009年制定,现行有效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商品计量和服务计量的准确。商品计量和服务计量偏差允许值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

第十八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异物增大商品的量值或者以其他方法改变贸易量值,损害用户、消费者的利益。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千元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隐匿违法事实致使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来   源:市场监管半月沙龙、市场交流平台

| 微矩阵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