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恋转账6万多,分手后女方要还钱,男方:那是情侣赠与,非借款
2024-05-24 13:51:25

在“恋爱脑”盛行的当下,情侣之间往往是:情到浓时恨不得给你全世界,分开的时候恨不得把充的9块9的话费都要回去……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中,“网恋”分手后,女方要对方还了转账的6万多,但对方称双方是恋人,那些钱是赠与,女方仅能提供转账记录,但没有“借条”这钱还能要回来吗?

2021年7月,江阴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玲诉请要求被告周强向她归还借款6万余元,为此,周玲还提供了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5月大约半年期间内,其通过微信、支付宝、手机银行向沈强转账68笔的凭证,但这么多笔借款,周玲却无法提供借条。

原来,2019年周玲与沈强通过网络聊天软件相识,沈强比周玲大11岁,沈强向她宣称自己经营一家工厂,已经离异,并向周玲展示了自己的豪车照片,周玲对沈强的经济实力深信不疑,双方认识不到一个月即确立恋爱关系。

交往过程中,沈强多次房子过户需要钱、给周玲买镯子钱不够、亲戚去世、打架手受伤住院、去上海借钱的住宿费、去客户家要债拖货品给司机运输费等理由向她借款,金额少则几百多则几千,并表示在自己收到货款后即能归还全部款项,周玲均依约转账,前后共转账6万多元。上述款项虽为沈强所借,但碍于双方之间的情侣关系,周玲未要求沈强出具书面借条。直到双方关系破裂,人也联系不上,周玲才想到诉诸法律。

立案后,被告方沈强很快收到了法院的开庭通知等材料,其致电法院称,自己与周玲之间系情侣关系,周玲支付给他的钱并非借款,而是双方交往期间的花费和周玲基于情侣关系的赠予。庭审过程中,双方之间就案涉款项的法律性质产生了争议,那么周玲支付给沈强的钱究竟是否能认定为借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依据该条规定,周玲提供了转账凭证,沈强主张双方系其他法律关系,应由沈强来提供证据证明。

但是,该案中周玲与沈强关系特殊,双方系情侣关系,法院不能简单地适用该条司法解释分配举证责任,而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由主张借款关系的一方对其与对方之间存在借款合意以及其实际给付借款的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因此周玲除了提供转账赁证处,还应提供证据来证明双方之间的借贷合意,但周玲却无法提供借条。

那么,周玲支付给沈强的钱,究竟是否能认定为借款?因周玲称其与沈强借款时的聊天记录已被删除,无法证明借款时双方的情况。所幸,周玲通过反复查阅旧手机,终于找到了借款后沈强在微信中向其称“我借你多少钱,有转账记录,我不会少你一分,尽快给你”等内容。另外,沈强也仅在电话中抗辩,未到庭与周玲进行当庭对质。

最终,法院认定双方之间系借款关系,判决支持了周玲的诉请。

案件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类似该案这种男女双方之间通过网络相识不久,一方就开始频繁以各种名义向另一方索要钱款,但均未出具书面手续。分手后形成诉讼,收款方往往联系不上,甚至下落不明的情况不少。

与此同时,即使能找到人,双方之间往往对款项性质产生各种争议,一方称为借款,另一方称系赠予或交往期间的开销,此种情况下若没有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佐证,存在巨大的诉讼风险。因此,法官提醒广大网友,网络交友须谨慎,双方未深入了解的情形下,不要轻易发生转账往来,以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文中人物为化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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