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档案 | 从“宽而不纵”到彻底放弃 ——国民政府处置日本战犯政策再检讨
来源:紫牛新闻
2020-03-26 11:14:36

本文原发《民国档案》2020年1期,作者刘萍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审。经授权转载。

日本投降后,国民政府成立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作为处置日本战犯的专职机构。该委员会成立后,并没有迅速制定明确的处理日本战争罪犯政策,直至各军事法庭成立,审判战犯工作展开后,才于1946年10月25日召开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制定了“宽而不纵”的处置战犯政策。该政策的出台,与蒋介石对于审判日本战犯的态度和主张直接关联。其政策基础,一是秉持战争期间及战后蒋介石对于日本主要战犯坚决进行审判的主张和原则;二是遵循蒋介石在战后提出的宽大理念。但由于国共内战爆发,蒋介石指示尽快结束审判,国家利益让位于党派利益,再加上其他因素的制约,处置战犯政策最终彻底放弃,使得相当部分罪行重大的主要战犯没有得到惩治。这一结果,学界和社会舆论多视为蒋介石提出的“以德报怨”政策所致。

关于国民政府对战犯罪证的调查、主要战犯名单的提出、战犯的逮捕和审判,以及处置战犯政策的两面性等问题,学界已经有了不少的研究成果。但对于蒋介石在处置战犯问题上的态度,国民政府处置战犯政策制定的基础、内涵,作为处置战犯政策最为关键的一环——引渡战犯问题上的走向和摇摆,乃至于最后彻底放弃的原因和过程,尚缺乏深入的研究。而国民政府最终形成的战犯名单究竟提列了多少名战犯,以及战后向盟国具体引渡了多少名战犯,学者也各说不一。本文拟利用台北“国史馆”档案,对上述问题进行梳理,并就蒋介石抗战胜利日广播讲话与国民政府处置战犯政策的关系问题略作辨析,以期对战后处置战犯问题研究有所补益或推进。

一、蒋介石对审判日本战犯的态度

1945年8月15日,日本正式宣布无条件投降,蒋介石立即发表《抗战胜利告全国军民及全世界同胞书》广播讲话,对于战后日本处置问题,声称:“我中国同胞必知‘不念旧恶’及‘与人为善’为我民族传统至高至贵的德性。我们一贯声言,只认日本黩武的军阀为敌,不以日本的人民为敌;今天日军已被我们盟邦共同打倒了,我们当然要严密责成他忠实执行所有的投降条款,但是我们并不要报复,更不可对敌国无辜人民加以污辱,我们只有对他们为他的纳粹军阀所愚弄所驱迫而表示怜悯,使他们能自拔于错误与罪恶。要知道如果以暴行答复敌人从前的暴行,以奴辱来答复他们从前错误的优越感,则冤冤相报,永无终止,绝不是我们仁义之师的目的。”该讲话包含两方面的内涵:一是不以日本人民为敌,“不念旧恶”“与人为善”,即被舆论普遍视为对日处置的宽大理念或政策;二是以日本军阀为敌,严密责成日本忠实执行所有的投降条款,而投降条款中,对战争罪犯的惩处是最为重要的内容之一。

对于从法律上惩治日本战犯这一总原则,蒋介石始终态度明确。虽然自九一八事变日本侵略中国东北,一直到太平洋战争爆发前,包括蒋介石在内的政府官员及公共舆论,对于日军在中国领土上犯下的种种暴行,进行了无情的揭露,但由于战争犯罪观念淡薄,没有认识到日军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国际战争法,因而从未宣示过从法律上对于战犯进行惩处的理念或主张。但自1942年1月,同盟国提出将在战后对战犯进行审判后,立即得到蒋介石的积极响应。蒋介石力主对于日本战争罪犯坚决予以惩处,并向同盟国表明了中国政府的态度和原则立场:“1.由联合国组织国际法庭审判战事犯;2.由被害国政府执行国际法庭之判决;3.犯罪行为之成立与否依国际公法判决之。…… 4.战事犯之处罚依照战事犯本国法律所规定在该国内犯同样罪应受之处罚惩治之。”虽然其提出的主张从法律的角度看比较含混,但却表明了对于战争罪犯进行惩处的鲜明态度。

为做好审判日本战犯准备工作,蒋介石指示国民政府外交部积极参加筹备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工作,督促军政部、司法行政部立即展开对日军战犯罪证的搜集调查工作。在这过程中,蒋介石尤其重视对于南京大屠杀案等重大战争罪行证据的搜集情况。1943年 11月,同盟国在伦敦举行的外交代表会议通过决议,要求各国成立专门机构进行敌军战争罪行证据的搜集调查工作。11月16日,蒋介石即在日记中,将“九一八以来我国各种损失统计与调查之组织及南京敌军暴杀照相之搜集”作为预定事项,并要求相关机构立即展开调查。12月7日,蒋介石特颁发训令:“关于倭寇在南京等地各种暴行之证据,如南京当时外人所摄照相(或存政治部)等以及各种文字,应即从事搜集为要,亦可在损失调查机构内兼办。于文到后三星期内,将日寇各种暴行之证据资料调查搜集送院,以凭汇集整理。该项资料之性质及事实摘要,并应先行编造目录送院。”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蒋介石下令组织专职调查机构。1944年 2月,国民政府战争罪行调查委员会成立,开始大规模、有计划地展开对日军犯罪证据的搜集整理,并提出战犯名单,提交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审查。但国民政府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机构松散,调查工作不力,饱受诟病。为此,蒋介石下令裁撤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并三次训令由外交部重新接手调查,最终调查与翻译工作由司法行政部与外交部分任,使得调查工作得以继续进行,为战后对日本战犯审判奠定了法律基础。

蒋介石对于审判日本战犯的态度,还可以从其坚决主张从九一八事变爆发开始就追诉日本的战争罪责中反映出来。对于从何时开始追诉日本的战争罪行,同盟国内部并不一致,英国、澳大利亚主张从1941年12月8日太平洋战争爆发、中国政府对日宣战起追诉日本的战争罪行。但蒋介石认为,自1931年9月18日日本军国主义侵略中国东北起,就违背国际法,大肆屠杀中国人民,奸淫妇女,焚烧房屋,抢掠财产,犯下了累累暴行,因此主张从九一八事变开始追诉日本的战争罪行,故对于英、澳的主张表示坚决不能接受。为此蒋介石指示外交部向英国政府提出声明:“战罪之范围,应包括九一八事变以来在我国领土内参加暴行之一切分子”;如果不被接受,外交部应以单独宣言的形式声明此点。经过外交部的多次交涉,终于说服英、澳等国同意中国政府的主张。战后东京法庭不仅将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纳入了审判的范围,并且将对日军战争罪行的追诉向前推进到1928年,即日本阴谋策划侵略中国东北为始,被法庭提起诉讼的 28 名被告,有 21 名被控犯有策划和制造九一八事变,发动侵略中国战争的罪行。

日本投降后,蒋介石虽然昭示对于处置日本政策应秉持宽大的理念,但仍然坚持主张对日本战犯进行惩处。一方面他亲自圈定土肥原贤二、本庄繁、谷寿夫、桥本欣五郎、板垣征四郎、矶谷廉介、东条英机、和知鹰二、影佐祯昭、酒井隆、喜多诚一、畑俊六等12名战犯由东京军事法庭审判,另一方面令行政院尽快筹设一个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对日本乙、丙级战犯的处置工作,制定政策,进行逮捕审判。

1945年10月17日,行政院秘书长蒋梦麟将筹设“战时罪犯处置委员会”的方案提交蒋介石审查,该委员会计划由军令部、军政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行政院秘书处及联合国战罪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等六机关组成,由军令部负责召集并主持办理。蒋介石原则上表示同意,但指示将“战时”二字改为“战争”,以表明是违反战争法规的犯罪。1945年11月6日,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立,成为战后处理战犯的专门机构。同时,各军事法庭相继成立,展开对战犯的审判工作。

国防部军事法庭正式对南京大屠杀案提起诉讼后,蒋介石对于该案的审判极为重视。1946年6月10日,国府纪念周后,蒋介石专门召见南京市临时参议会议长陈裕光等,询问日军在南京沦陷期间所造成之南京大屠杀案证据的调查情况,并指示应“多方协助调查”。

1948年3月,东京审判接近尾声,麦克阿瑟拟决定将证据不足、尚未审判的日本战犯陆续释放。为了彻底追究日本的战争罪责,国民政府驻日代表团拟向盟总提出中国政府处理日本战犯善后问题的三条原则,包括:“(1)对日本主要战罪嫌疑犯应依法审理,处以严刑;对于其他嫌疑犯须迅速侦讯。业经盟总指令追放者应永禁参加公共职务。(3)和约签订后盟国仍有检举曾经支持侵略阴谋者以战罪追诉之责。”这三条主张,经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第83次常会讨论,原则上表示同意。白崇禧随即电呈蒋介石审核。蒋介石批示原则同意,具体指示如下:“主张第一项尚属可行;第二项似可列入和约;第三项则恐难实现,惟可作为和约中讨价还价之条款。”可见,蒋介石不仅主张严惩主要战犯,且将之作为和约谈判中的筹码。

蒋介石坚持主张对日本战犯进行惩处的原因,主要是出于其民族主义立场,对于日军暴行的极端痛恨及人民生命遭到屠戮的痛心。他在日记中,多次记下自身的感受。当日军南京大屠杀的暴行传出后,蒋介石在日记中痛苦地写道:“倭寇在京之残杀与奸淫未已,彼固陷入深淖,进退维谷,而我同胞之痛苦极矣。”1938年 5月 12日,蒋介石看到同胞遭受杀害的照片,愤恨之余,雪耻复仇之心溢于纸面:“见我男女同胞受敌寇惨杀凶淫之照片,而不动羞恶之心,无雪耻复仇之志者,非人也。”翌日,蒋介石再次在日记中表达了惩处日军暴行的决心:“敌寇残暴凶横实古今无例,若不消灭,何以维持人道?上帝有灵,其必先惩除此恶贯满盈之兽人也。”

蒋介石虽然坚持对于日本战犯,特别是主要战犯进行严厉惩处,另一方面又表示对于普通战犯应予以宽大,甚至不追究。在具体处置中,其宽与严的标准,不无弹性。衡量尺度,无非是从现实主义出发,出于战略需要或现实考虑。这一点,从其对冈村宁次及酒井隆截然不同的处置结果上就直接反映出来。曾任日军华北方面军司令官、中国派遣军总司令的冈村宁次,本应作为主要战犯接受审判,但战后蒋介石为了利用其安抚日军,保证受降和接收的顺利进行,却将其任命为中国战区日本官兵善后总联络部部长,不仅对其网开一面寻找各种借口,对远东军事法庭要求其出庭作证也设置种种障碍,从而使其逃脱了审判。关于对冈村宁次的宽大问题,学界已经做了深入的研究,在此不再赘述,但对于速杀酒井隆一事,学界尚未注意,二者比较,颇能反映蒋介石对于处置战犯的真实态度。酒井隆曾任日本驻济南领事馆武官,一手策划和制造了“济南惨案”,后又任日本中国驻屯军参谋长,炮制了“何梅协定”,对于日军侵华起了关键性的作用,故蒋介石对之极为痛恨。战后蒋介石亲自圈定,将酒井隆列为中国政府提交给东京法庭审判的第一批 12名战犯之一。1945年 12月 25日,酒井隆在北平被捕,随即被国防部军事法庭列为第一个受审战犯。1946年2月,英国政府以酒井隆对日军占领香港并在香港的暴行应付责任为由,要求引渡,但遭到国民政府拒绝。8月27日,国防部军事法庭判处酒井隆死刑。恰逢此时,盟军总部致函中国驻日代表团,以酒井隆应到东京军事法庭作证为由,要求暂缓执行,俟作证完毕,当即交还中国政府执行。虽外交部主张根据国际法,应同意盟总的要求,但国防部怕夜长梦多,表示反对,并将意见呈报给蒋介石。蒋介石不顾盟总的要求,当即下令“克日执行”。9月13日午后4时,酒井隆在南京被枪决,成为国民政府处决的第一名战犯。两名罪犯,一放一杀,天壤之间,蒋介石处置战犯的真实态度暴露无遗。

二、“宽而不纵”政策

战后国民政府处置战犯政策,是秉承蒋介石的意旨而制定的。1946年10月25日,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召开对日战犯处理政策会议,会议主席、国防部部长白崇禧开宗明义指出:“当抗战胜利时,主席蒋对日本广播,已揭示我国战后对日政策,本‘仁爱宽大’‘以德报怨’之精神,建立中日两国永久和平之基础,故处理日本战犯,亦当秉承昭示。”这应该是最早将蒋介石的广播讲话理解为“以德报怨”的官方解读。接着,白崇禧指出处置日本战犯政策应遵循的两个原则,一是遵循蒋介石的“意旨”,务期“宽而不纵”,二是兼顾正义公理与民族情谊。检讨国民政府战犯处置政策,所谓蒋介石的“意旨”,实际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蒋介石坚持的对于战争罪犯从法律上坚决予以惩处的主张,二是其战后宣示的宽大理念。

会议在国防部提案的基础上,通过了处置日本战犯的政策。其大的原则为:第一,普通战犯之处理,应以宽大迅速为主,已拘押之战犯,若无重大罪证者,不予起诉,释放遣送返日。第二,战犯名单已送远东分会通过者,应即行拘捕;其已回日、且有重大确实罪证者,应与盟军接洽引渡之。第三,与南京及其他各地之大屠杀案件有关之重要战犯,应从严办理。此外,会议还决定了处置战犯工作中的几条具体意见,包括:战犯审查工作应于1947年6月结束;战犯判决后送回日本执行;对于此次投降日军负责执行命令之尽职人员而有战罪者之处理,俟东京审判告一段落后再行决定。

1948年1月22日,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在其业务报告中,对上述政策做了更为具体的说明:“我国处理战犯……采取二原则,即(一)罪行重大,(二)罪证确凿。关于此二原则之解释,业经战犯处理委员会决定:(一)直接犯罪而行为残酷者,可不必顾及数量;(二)应负间接责任之战犯,罪行数必须斟酌。”

故“罪行重大”“罪证确凿”是国民政府处置战犯政策的两条基本原则。另外,又特别强调证据的可靠性。由于战后对战犯的审判沿用英美审判制度,法庭的判决采取“证据主义”,强调证据优先。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即是为了敦促各国搜集法西斯战争罪行证据,提交委员会审核,以备作为法律证据。该委员会特别强调:第一,列入战犯名单的战犯,应有证明其犯罪之确凿证据;第二,犯罪证据必须充实,并足以提请诉讼。中国作为成员国,也遵循其原则,对于证据的可靠性特别加以强调。

着重追究犯有重大战争罪行的主要罪犯,对于普通战犯不追究,是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本战争罪行的基本政策,用白崇禧的话概括之,即为“宽而不纵”。“宽”仅指对普通战犯而言。“不纵”针对犯有重大战争罪行的战犯,从其之后的执行过程看,主要包括由中国政府提交东京军事法庭审判的战犯(包括已经被列入审判和未列入审判的战犯),以及犯有南京大屠杀案及其他重大屠杀案的战犯。

这一主张,并不是在战后才萌发的,早在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内部就有人论及。1942年 1月,驻荷兰公使金问泗在列席欧洲九国处置德意法西斯暴行政策会议后,致函国民政府外交部,就中国政府在战后审判日本战犯的原则,明确提出了自己的主张:“今后提出要求对战犯进行惩处时,(人数)则不宜太多,宜择其情节尤其重大、可恶者,指明负责人员,要求交出归案审办。”不久,他再次致电外交部,认为日军犯罪人数较多,事实上不可能追究每一个人的战争罪责,因此战后审判日本战犯,“似只须择情节重大、证据确凿、众所切齿者三五人,例如南京之役日军官二人以先杀华人一百人为比赛之类”,以起到“惩一儆百”的作用。日军投降后,徐永昌也向蒋介石建议,提交东京审判的日本战犯名单“似不可多所罗织,只择其实不容恕者,如九一八、七七当时之实行凶犯,足以对内对外与膺惩似即可矣。”国防部第二厅在提交给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委员会关于处置日本战犯政策提案的案由中,开宗明义也主张“处置战犯宜从大处着眼,不必计较小节”,具体原则为,“对国际国内最重要之日战犯,应予依法惩处,以为惩一儆百外,其普通战犯,宜从宽处理”。上述主张一致表明,审判战犯的目的是为了“惩一儆百”“以儆效尤”,而非真正追究每一位罪犯的法律责任。

处置战犯政策对于普通战犯宽大的一面,实际还受到以下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是当时国际社会对战犯审判,特别是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所体现的原则和精神的影响。当时,纽伦堡审判已经结束,东京审判正在进行之中,而两个法庭均仅对主要战争罪犯,特别是反和平罪的政治罪犯提起了诉讼。纽伦堡审判被提起诉讼的战犯只22人,东京审判列为被告的战犯也仅28人。

故国防部处置战犯政策提案中,声明该提案遵循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之精神,采“宽大教育之方式”。白崇禧在处置战犯政策会议上也声称:“联合国对纽伦堡主要战犯之处置,采取教育与示范性之惩戒政策,与麦克阿瑟将军对日管制之重视收揽人心,恰同我国宽大精神相符合。”

二是受国内对战犯案件的证据调查情况的制约,这实质是最根本的原因。战后司法行政部共接收登记了14万件日军暴行案件,但大多证据匮乏。比如,上海市收到的3万件控告案中,有被告姓名者只有 2000 余件。上述案件要全部进行调查似不可能。而从战后提出的战犯名单看,情况也非常不理想。战后形成的战犯名单主要分为三类。一是由国民政府提出,并经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审核通过的战犯名单。二是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立后由该会提出的名单。由于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规定的战犯名单审查程序较为繁琐,按照程序,先需由司法行政部将战犯名单送交外交部译成英文,转交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分会审查通过,再由分会印发为战犯名册,交国防部第二厅核译为中文,才能移送各军事行营按名册逮捕,中间辗转审查,反复送译,手续繁琐。日本投降后,由于逮捕战犯及遣返战俘工作急迫,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于 1946 年 5 月 28 日第 26 次常会议决,将案件分为重要、次要二类,重要战犯名单仍送远东分会审核通过,次要战犯名单直接由国民政府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审查通过。1947年3月远东分会工作结束后,所有战犯名单一律由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审查通过。该会通过的名单以“京”字符号标注,以与远东分会通过的名单区分。三是受降期间,各接收区军队自行逮捕的战犯,由各地军事法庭报经国防部军法处转交司法行政部补列为战犯名单,以“京补”字样标注。总计远东分会共通过战犯名单26批,计战犯3221名;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通过之“京”字名单共 30批,计战犯 4140名;“京补”字名单共 13批,计战犯 968名。以上总计为 8329名。

但其中姓名重复及职阶、番号不全者颇多。1947年 7月 31日,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第 71次常会议决,由国防部第二厅将上述名单重新整理,把姓名重复或有姓无名及职阶、番号不全者全予剔除,按照官阶高低,分别列为将、校、尉、兵、民字战犯名单,汇编为一册,共计列出了2033名战犯。这2033名战犯,即为国民政府最终确认的战犯数量。从8329名到2033名,减少的6000多名战犯,如果要重新调查,补充资料,特别是搜集犯罪证据,工作量巨大,从当时的形势看,根本无法进行,而战后审判又特别强调法律证据,因此,国民政府只能以宽大为由,加以放弃,而将主要精力集中在罪行重大,且罪证确凿的案件上。

三、引渡主要战犯

引渡战犯,是国民政府处置战犯政策的主要内容之一。由于日本投降后,盟军才开始着手逮捕战犯的行动,绝大多数重要战犯已经潜逃回日本;又因战后国民政府遣返日俘、日侨工作急如星火,大量战俘尚未来得及甄别就被遣返。据统计,截至1946年10月,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分会审核通过的第1至15批1573名战犯名单中,仅逮捕83名,其余均潜逃或被遣返回日本。而1947年7月以后由国防部第二厅重新整理确定的2033名战犯名单中,已经逮捕的战犯也只有928名,其余1105名未逮捕归案,如果要对上述战犯进行审判,必须要将其引渡。

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成立后,一方面提出对战犯应进行彻查并尽快逮捕,“务使于登轮以前从容执行,勿任潜逃”,另一方面又积极开展对已潜逃战犯的引渡工作。

起初,国民政府引渡战犯的决心颇为坚决,不仅计划将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通过的重要战犯均全部引渡,并有意将由中国政府提交东京法庭而未被列入审判的主要战犯也全部引渡,由中国政府自行进行审判。为此,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通过了多项决议。1946年2月16日,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决议,对于已经潜逃或返日的战犯,提请盟军总司令麦克阿瑟代为逮捕,并引渡回国进行审判。1946年4月,国民政府驻盟军总部中国联参处王之唐致电军令部称,中国政府提请由东京法庭审判的12名日本主要战犯,除本庄繁已自杀,喜多诚在东北是否由苏联俘虏尚未证实外,其余10名均经盟军先后逮捕。但这10名战犯,将来是否全部由东京国际法庭审判尚难确定,英国又向盟总提出了将其引渡至香港的请求,为此盟总征询中国政府对上述战犯的处置意见,希望中国政府尽快拿出意见。

经战犯处理委员会第22次常会审议,决议如下:凡未经东京军事法庭审判而经中国政府提列之主要战犯,应循外交途径引渡,由中国政府自行审判;第二批列入名单的南次郎等 21名主要战犯亦应一并办理。1946年10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又将引渡战犯列为处置日本战犯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在会议上,白崇禧特别指示,已经颁发之战犯名单中,未逮捕之战犯,而该犯确认已潜回或遣返日本者,应查明罪证,衡其较重要者,提请盟军总部代为侦查缉捕,引渡归案。

据统计,截至1946年7月12日,国防部提交给外交部转交中国驻日代表团向盟军总部申请引渡的战犯名单计有 36名,分别是:鹫津鈆平、藤田进、原清、平林盛人、池田龙三郎、矶谷廉介、神田正种、松浦淳六郎、樱井省三、下野一霍、武内俊二郎、土桥勇逸、横山勇、安达二十三、藤江惠辅、藤井洋治、天谷直次郎、原田熊吉、平田建吉、本间雅晴、井出铁藏、饭田祥二郎、井关仞、木春兵太郎、熊谷敬一、伊东正善、荻洲立兵、山胁正隆、筱原成一郎、田边盛武、田中久一、建川美次、滨本喜三郎、长谷川清、井上成美、平田升。但是,矶谷廉介由中国提交东京法庭而未被提起诉讼,藤田进、原清、土桥勇逸、田中久一、长谷川清已经被逮捕,本间雅晴在马尼拉被麦克阿瑟判处死刑,故1946年11月5日,外交部提交驻日代表团申请引渡的战犯名单中,剔除了这6人,实际为30人。当中,荻洲立兵作为南京沦陷时指使部下屠杀上万中国俘虏的凶犯,被国防部特别指定引渡。随后,外交部又陆续提出或引渡了高桥英臣、野田岩、向井敏明、近藤好雄等战犯。总计先后提出了61名引渡名单。但由于交通工具缺乏及其他原因,截至1947年10月,引渡来华之战犯仅有10名,仍有51名虽然办理了引渡手续,但尚未缉获或引渡来华。

东京审判接近尾声,美国对日政策也从最初的打压逐渐向扶持转变,故借种种理由准备将拘押的战犯陆续释放,引渡战犯工作迫在眉睫。1947年10月1日,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专门召开引渡战犯政策会议,讨论引渡战犯问题。出席会议的有国防部、行政院秘书处、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国防部军法处、国防部第二厅。此外,国防部军事法庭、驻日代表团派代表列席。国防部次长秦德纯对于引渡战犯的迫切性首先予以说明:“现国内之日俘,业已遣送完毕,所有应逮捕审讯之战犯,均须向东京盟军总部申请引渡。盟军总部代英、法、澳各国逮捕之战犯,彼等均于逮捕后,即提解回国审讯。我国因交通工具缺乏,致有我国要求引渡之战犯押于巢鸭监狱达九月之久,而我国迄无法提解回国审讯,盟方对此啧有烦言。现盟军总部为解决本身困难计,刻正将在押嫌疑犯陆续释放,其中亦有我国要求引渡者。此项战犯,如不早日引渡,俟其释放后再引渡,当更增困难矣。”

综合考虑财力与交通工具等条件的基础上,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拟定了三个引渡方案,提请会议公决。这三个方案分别是:

甲案:发动阴谋侵略战争罪魁及集体屠杀案有关凶犯,而罪证完备确凿者,予以引渡,其余免究。

乙案:不论官阶大小,凡罪证确凿足以判刑者,一律引渡,其余无罪证资料者,或证据不充分者,概免引渡。

丙案:将引渡名册中,罪行较重,而罪证确凿者,予以引渡,余免究。

比较三案,甲案无疑太为宽大乙案涉及人数太多,实际引渡困难。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经讨论后,最终通过了丙案,即以罪行重大、罪证确凿为引渡的标准。这实际与国民政府的战犯政策一脉相承。

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虽强调引渡战犯应持宽大政策,但仍然表明对于主要战犯坚决进行引渡的态度,“直接犯罪而行为残酷者可不必顾及数量,应负间接责任之战犯数量必须斟酌”。

会后,司法行政部、国防部军法处及军事法庭组成审查小组,根据上述标准,对未经逮捕归案的1105名战犯重新进行审核,提出引渡名单。司法行政部发布的《引渡日本战犯审查报告》,对于审查缘由进行了详细说明,一定程度上暴露出处置战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战犯既经远东分会或本会审查成立,均应归案侦查或审判,原无一再事先审查之必要。惟我国在抗战期中,对于敌人罪行调查事宜未予全力注意,而战争结束之期有较预料者为速,事后补为调查,已有时过境迁之感。而在此时期,敌人部队之异动亦大。益以复员还都及审查、翻译等不必可少之步骤,致未能与遣俘计划配合进行,故漏网返国者不在少数。惟人民告诉、告发之敌罪案件,其罪行人多属不明。(国防部)第二厅对于某一时期某一地点之敌人部队仅能根据不完全之资料判定其最高级长官之姓名、职位,例如某师旅(团)长,故罪行人是否正确尚属疑问,而直接罪行人更属无从查考。其罪迹昭著之人犯则又感缺乏证据资料,故纵可引渡回国,审判上必无法定谳。重以外汇财力支绌,交通工具不敷,对于已列名单而未经逮捕之战犯,势须向盟军总部交涉引渡。”

最终核定 74 名战犯应进行引渡。这 74 名引渡名单,仍然按照官阶高低分为将字、校字、尉字、兵字、民字五类。当中又按照罪行轻重,分为甲字和乙字战犯。甲字战犯系指“应即引渡”之战犯,乙字战犯系指“可引渡又可缓引渡之战犯”。《拟请引渡将字日本战犯名单》共列战犯42名,其中前33名列为甲字战犯。《拟请引渡校字日本战犯名单》共列战犯24名,其中前20名列为甲字战犯,主要为联队长、旅团参谋、宪兵队长、警备司令等日军校级军官。《拟请引渡尉字日本战犯名单》仅列战犯1名,为乙字战犯。

《拟请引渡兵字日本战犯名单》共列战犯3名,其中前2名为甲字战犯。《拟请引渡民字日本战犯名单》共列战犯4名,均为甲字战犯,主要为警察、宪兵。 综计应即引渡之甲字战犯共59名,可引渡又可缓引渡之战犯 15名。将字名单所列战犯之前大都已被外交部提请盟军总部代为逮捕引渡,此次又新增补了朝香宫鸠彦王、柳川平助、牛岛贞雄、柴山兼四郎等人,基本将侵华日军司令官及各师团长全部列入。

从将字到民字,人数逐渐减少,实际反映了战争罪行调查取证的状况,即具体实施暴行的罪犯有效信息缺乏,只能追究其所属部队指挥官的责任。这一点,从战后各军事法庭审判的战犯大多是日军各部队的负责人也反映出来。

随即引渡战犯案提交行政院审核,负责审核的人员提出了四点应考虑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一点是经费问题。此外,交通工具缺乏也是面临的最大难题之一。

首先是经费问题。经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核定,如引渡日本战犯74名,所需旅费和运费为3.12亿元,约合美金 2.6万元;如引渡日本战犯 59名,所需旅费和运费为 2.42亿元,约合美金 2.02万。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曾将这两种预算方案提请行政院外汇审核委员会审核,并希望同意准照官价估购引渡所需的旅、运费。但外汇审核委员会审核结果显示,国防部1947年引渡战犯预算,引渡名额仅为4人,加上押运人员往返旅费,预算仅1500美元,与所需2.6万元缺口甚大。

其次是交通工具问题。战后中国复员及遣返战俘、日侨,均依赖美军提供的军舰和船只,而随着盟总对日本的占领及接管工作的展开,交通工具也趋于紧张。 1946年2月,为了引渡被澳军逮捕的战犯影佐祯昭及神田正种,以及被澳军拘押在东帝汶的战犯田中,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只能通过外交渠道向澳大利亚提出请求,希望利用澳大利亚运送日俘回日本之轮船,将上述三名战犯顺道引渡运送到中国,而另外两名战犯今村均及山协正隆,因交通工具困难,只能暂缓考虑。 出于同样的原因,以致原田清一、近藤好雄二人拘押日本巢鸭监狱达9个月之久未能引渡。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第58次常会曾经通过由空军派机赴日引渡奈良晃等 17 名战犯一案,国防部并饬令空军总司令办理,但最后也没有下文。

1948 年 1 月 26 日,行政院指示,由国防部会同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对 74 名引渡名单再次审查核减,从中选取情节重大、证据确凿者若干名,呈行政院转报蒋介石核定批准先行引渡,其余战犯,暂缓处理。

对于行政院核减引渡名额的指示,司法行政部虽然非常不情愿,认为此次引渡战犯名单审查程序极为详慎,审查标准亦极为严格,如再事核减,将毫无准绳,取舍也很困难。但最后鉴于种种困难,司法行政部也不得不拟具了两个核减方案,一是就应即行引渡的59名甲字战犯,核减外汇,其余15名乙字战犯从缓引渡。二是行政院如认为 59 名仍然过多,则根据战犯职阶之高低,作为是否引渡取舍之标准,即从高到低进行取舍。这两个核减方案,经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第 82次会议讨论,最终决定,将15名乙字战犯剔除,先引渡59名甲字战犯。

外交部在呈行政院文中,对于引渡 59 名甲字战犯的必要性特别加以说明,指出 59 名战犯系从1105名战犯名单中详加审核后选取的,均系罪行重大、罪证确凿者,引渡来华后足可判处重刑,从而起到惩戒日本的作用。另一方面,从实际引渡工作看,59名战犯并非一次就能全部引渡,也不可能完全足额引渡,因此,实际所需经费比预计要少,故请求行政院,为免稽延起见,暂照 59 名核定预算,迅速引渡;视引渡情形,再将可免或可缓引渡者切实核减。

但此时国内外形势已经发生变化。国际上,东京审判已经临近尾声,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决定于 1948年 3月结束工作,东京法庭也计划于 5月宣判。另一方面,国共内战爆发,国民党忙于内战,对于战犯审判已经感到力不从心,决定尽快结束审判,故国民政府决定于 6月底将国防部审判战犯军事法庭撤销。由于上述原因,1948年2月6日,国民政府国务会议决议:“日本战犯除罪大恶极者外,应停止引渡,汉奸案件应停止检举,已检举者应尽速办结。”3 月 17 日,行政院训令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引渡 59 名,依照行政院令按照罪大恶极予以引渡之原则,重新研议具复。” 实际是不愿再事引渡战犯。

根据国民政府训令,行政院饬令国防部、外交部、司法行政部根据上述决议拟具具体引渡办法呈报。对于国民政府应停止引渡战犯的决议,司法行政部在呈复行政院的意见中一方面对引渡战犯名单的确立经过进行了详细说明:“查远东分会及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已通过之战犯共 8000余名,有姓无名及职阶、番号不全者予以剔除外,尚有 2033名,内已逮捕者计 928名,未获案之 1105名中,经国防部会同本部依照审查标准从严审核,认为应即行引渡者59名,可暂缓引渡者15名,均系罪行重大,证据确凿,如再就其中加以选择,则取舍颇感困难。”但另一方面又表示:“惟按此次国际惩罚战犯原在确定国际公法之原则,兼寓教育示范之意义,与纯粹着眼有罪必罚之国内刑法不同,我国军事法庭受理战犯案件共900余起,如酒井隆等之阴谋帮助侵略战争,谷寿夫等之屠杀暴行,及各地敌军长官暨宪兵之被处决与判处徒刑者所在多有”,因此,从“我国对日宽大政策”及审判战犯着重于“教育示范”的意义出发,“再行引渡似无必要”。否则,将会影响战犯审判工作的结束。

外交部则提出了三点意见:一、在我国监禁中尚未审结之日本战犯应于1948年6月30日前全部审结;二、现由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审讯中之甲级日本战犯对于日本侵华负有特殊显著责任者,如土肥原贤二、桥木欣五郎、板垣征四郎、畑俊六、东条英机、梅津美治郎、松井石根、岛田繁太郎及铃木贞一等 9名,应饬我国派驻该法庭检察官尽力检举,主张从严惩治;三、其他日本战犯除业经向盟军总部要求引渡者外,不续请引渡,其因情形特殊经国务会议特别决定者不再此限。值得注意的是,该意见仍然坚持重惩东京法庭审判的战犯。

但在行政院内部,对于核减引渡战犯名额,意见并不统一。负责审核外交部、国防部提案的行政院职员史传认为,引渡战犯名额一减再减,如果再事核减,恐引起舆论不满,故提请行政院慎重考虑。其具体意见如下:

察核我国抗战八年,人民生命及公私财产损害惨重,日敌应负战罪责任者,无虑数十万人。只以时过境迁,调查难周,联合国战罪调查委员会远东及太平洋分会暨我国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通过之战犯名单仅约8000名,嗣经国防部加以整理,尚余2033名,其中须从日本引渡者,计1105名,迭经有关机关审核,择其罪行重大、证据确凿者引渡后必可判处重刑者,计甲字战犯59名,乙字战犯15名,共计74名。旋又核减名额,剔除乙字战犯,仅余甲字战犯59名。其中,除已提请盟军总部引渡4名外,仍待交涉引渡者有55名。凡此,均为极端宽大、极端慎重之表现。按过去各地民意机构,已向本院屡有严惩战犯、勿稍宽纵之呼吁。又,将案内罪行重大、证据确凿之55名战犯引渡审判,对于侵略者为一种教训;对于全国人民,亦为一种安慰。苟轻易决定一律免究,诚恐引起舆情不满。案关重大,如何办理,拟提院会核定。

该呈文所以提出应顾及“舆情”问题,是因为东京审判开庭两年,但日本主要战犯尚未得到彻底审判和处决,已经引起国内舆论不满。1947年10月26日,杭州市参议会通过《建议中央敦促远东国际法庭对于日本战犯从速处决以维世界和平》一案,并电呈蒋介石,呼吁从速处理日本战犯。该提案得到各省市参议会的纷纷相应,北平市参议会、河南省参议会、察哈尔省临时参议会、长春市临时参议会、安徽省参议会、江西省参议会纷纷致电蒋介石,要求从严惩处日本战犯。江西省参议会电文指出:“回顾德国战犯早经分别惩处,两相比较,宽严迥异。日本侵略战争,吾国受害最烈,人民水深火热迄未解除,在他国影响较轻,不妨姑予宽纵。为图永久和平,固当加以惩处。”

但这时国共内战冲突正酣,国民党军队已呈失败之势,国防部军事法庭也决定于6月结束,再引渡战犯已是纸上谈兵。1948年6月9日,司法行政部、外交部、国防部联合呈文行政院,对于引渡战犯问题提出了三条具体意见:第一,认为中国军事法庭受理战犯案件共达 1000余起,足已显示惩罚战犯的教育示范意义;各国审判战犯已近尾声,国防部所属之军事法庭预定于 6月底结束,如再引渡战犯,旷时费日,久悬不结,鉴于上述理由,故主张不再新引渡战犯;第二,外交部已经向盟军总部提出引渡申请之下村定、柴山兼四郎、影佐祯昭、田边盛武等 4名战犯,鉴于罪行重大,应继续引渡;第三,其余 55名战犯,如认为应行逮捕法办,经特别决定须引渡者,再行引渡。

1948年6月9日,行政院会议审核,决定只引渡影佐祯昭4人。6月11日,行政院训令外交部、司法行政部、国防部:“日本战犯除已经引渡者外,其余准免追究,不再续引渡。”从而彻底放弃了引渡战犯政策。

关于引渡影祯昭佐等人,1948年4月11日,驻日代表团致电外交部,转陈盟军总部函称:“柴山兼四郎、神田正种已逮捕到案,影佐祯昭因病暂时不能羁押赴华,惟田边盛武仍在荷兰。” 6月14日,国防部长何应钦致电外交部部长王世杰,要求将“柴山兼四郎、神田正种饬令东京代表团押解返国”。

随即,外交部向荷兰大使馆提出节略,交涉引渡田边盛武案。国防部并按照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关于引渡战犯的要求,提出了田边盛武引渡来华后可能被判处的最高刑度:“查田边盛武系攻陷南京造成大屠杀之中岛部队高级参谋,其对南京大屠杀案显有共犯嫌疑,该犯案情重大,最高处罚可能处于极刑。” 荷兰大使馆答复中国外交部节略称,田边盛武将于10月底由棉兰临时军事法庭审判,若非判处死刑,当立即予以引渡。不久,田边盛武即被该法庭判处死刑。因影佐祯昭在 10月死亡,而引渡下村定一案,由于横滨军事法庭将开审其人,故盟总暂不同意其引渡。

在此期间,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曾讨论过被中国政府提列为战犯的南京大屠杀的凶犯原田熊吉及七七事变的罪魁牟田口廉也,但因这两人被英军移送到新加坡受审,原田熊吉并被判处绞刑,故最后决定不再引渡。

1948年6月,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奉国民政府令结束。据1949年编辑的《战争罪犯处理委员会工作报告》统计,至1948年7月底,国民政府引渡来华的日本战犯,计有矶谷廉介、白川一雄、谷寿夫、高桥英臣、田中军吉、前崎正雄、桂定治郎、野田岩、原田清一、向井敏明、近藤好雄、福田良山、奈良晃、神田正种及柴山兼四郎等共15名。引渡来华的战犯人数不到最初通过的59名战犯的三分之一。放弃引渡的战犯中,不少是制造南京大屠杀的元恶大憝,如日军上海派遣军司令朝香宫鸠彦王、第 18师团师团长牛岛贞雄、第13师团师团长荻洲立兵、第3师团师团长藤田进,以及曾任穷凶极恶的日军“天谷支队”支队长,后任日军第11师团第10旅团长、日本南京守备司令官的天谷直次郎等人。这些均是不应放纵的主要战犯,原本应根据国际法将其绳之以法,但因国民政府放弃引渡,均逃脱了审判。而随着国防部及各地军事法庭工作的结束,审判战犯工作也停止,国民政府的“宽而不纵”政策最终彻底放弃。

余 论

长期以来,学界大多认为,战后国民政府对日政策,受蒋介石抗战胜利日广播讲话的影响,极为宽大,甚至“以德报怨”。因此如何理解蒋介石的讲话,成为问题的关键。实质上,如果把眼光前移,关联一下抗战期间蒋介石的对日讲话,可以发现,蒋介石战后广播讲话所宣示的主张,并没有超出战争期间两次告日本民众书的内涵。 1938年7月7日,在抗战爆发一周年纪念日,蒋介石发表告日本民众书,指出:“中国之抗战,不仅为自卫生存,实亦为实现中日两国国民未来之幸福;而贵国暴戾之军部,不仅为中国之敌人,亦即日本国民诸君之公敌。”翌年同一天,蒋介石再次发表告日本民众书,宣称:“现在日本军阀继续侵略中国又一年了,我可以代表中国全体军民声明,我们对日本民众依然抱着这样意见,并且更深切的认识日本军阀是中日两国人民共同的敌人”;本着“中国智、仁、勇的道德与崇仁、尚义、重信的精神”,中国虽然在血战中,但“感情上不曾敌视日本民众的”。揆诸战时和战后的形势,蒋介石对日的所谓宽大主张,虽不排除其从自身道德理念出发表示的一种姿态,但更多的是一种策略和现实的考量。

如果说战争期间蒋介石的对日讲话,是为了分化瓦解日本民众和军人,那么日军投降后,蒋介石发表的宽大讲话,是为了安抚日军,促其放下武器,以便使国军顺利接收。目前学界的研究,多注重其对日宽大的一面,对其主张惩治的一面,如提出的严格执行投降条款的一面,多有忽略。

无论是蒋介石对日本战犯的态度,还是国民政府处置战犯政策,既有坚决主张惩治的一面,也有宽大的一面。检讨其从“宽而不纵”到彻底放弃的过程,实质反映了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蒋介石虽然主张对日处置政策应秉持宽大的理念,但宽大不是无底线,更不是彻底放弃,仅是在范围和数量上,是宽或严、多与少的区别。而其宽严标准,完全是从现实主义出发,维护其自身利益的需要。这一点,从其对冈村宁次和酒井隆的差别对待中就暴露出来。而国民政府各军事法庭结束前国防部长何应钦致行政院长翁文灏的一则电文,更折射出“宽”“严”的真相。在这则电文中,何应钦以受理冈村宁次等人的案件无法在1948年9月前审结为由,要求保留国防部战犯法庭及军法处至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正式结束后一个月内再行裁撤,其理由为:“因准外交部建议,冈村宁次案应俟东京重要战犯宣判后再行定谳,以免影响我国主张重处之战犯刑度。”一方面要求对远东军事法庭审判的战犯予以重惩,另一方面又对冈村宁次予以宽纵,以至于不惜采取拖延战术,故所谓的宽严标准根本不是从法律和公平正义出发,完全是根据其自身利益的需要。

第二,国民政府处置战犯政策从“宽而不纵”到彻底放弃的过程,虽有客观因素的制约及国内外形势的影响,如战争持续时间长,日军流动性大,国土破坏严重,证据保留下来的太少,以及美国对日政策的转移,国内内战的爆发等因素,但从主观方面看,也是其战罪观念淡薄,工作不力,甚至于主观不作为所造成的结果。如调查工作启动太晚,各部门缺乏协调,专职人员太少,对调查工作不重视,敷衍了事。

即以战犯名单的甄别、提列过程就可看出,只是采取了剔除的方式,而不是再投入力量进一步进行调查或搜集资料。以致最终提列的战犯名单仅2033名,而最终判刑的战犯人数也仅883人,引渡的战犯更是区区 15名,比之于日军在中国犯下的累累暴行,中国人民受到的生命财产损失,其惩治的力度实在是不成比例,与其他盟国惩治战犯人数相较也是偏低。而在国共内战爆发的背景下,更不愿投入交通工具及经费,甚至于对被判刑的战犯,也不愿建立监狱由中方执行,而是打算送回日本执行,直至遭到盟军总部的拒绝,才计划将上海拘留所改建为国防部战犯监狱。综上所述,国民政府处置战犯政策从“宽而不纵”到彻底放弃的过程,折射出战后审判的复杂性。

应该指出的是,由于在具体处置战犯问题上,蒋介石所宣示的宽大理念某种程度上成为一种标签或托词,无论是从现实考虑出发需要对某一战犯网开一面时,还是出于各种因素限制不得不放弃时,甚至于工作不力或不作为时,均可以奉蒋介石“宽大”之名加以掩饰。因此,学界或公共舆论往往将战后审判的不彻底性直接归之于蒋介石提出的宽大理念或政策,一定程度上掩盖了战后审判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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