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跟团游爬泰山一员工猝死,单位、旅行社及景区谁应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紫牛新闻
2024-07-12 21:18:24

公司组织员工集体前往泰山,由旅行社带团出游,一名员工在爬山过程中突发心脏病不幸死亡,公司、旅行社和泰山景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旅游者自身未谨慎注意身体状况,自担70%损失,两家旅行社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共同承担30%赔偿责任。

公司员工爬泰山猝死,家属索赔108万余元

2023年8月,某电力公司组织员工前往泰山风景区旅游,与南通某旅行社签订《境内旅游合同》,约定由该旅行社为公司202名员工提供带团旅游服务,旅行社应为旅游者发放固定格式的安全信息卡,要求填写姓名、基础疾病、应急联络方式等信息。

双方同时约定,旅游者人身权益受到损害时,旅行社应当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旅游者应在风险控制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安全警示规定,并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泰安某旅行社受南通某旅行社委托具体履行合同,负责提供地接旅游服务,包括提供包车、导游等。2023年9月10日上午,臧某随团乘车至泰山中天门景区开始徒步登山。当日上午,臧某被台阶绊倒,俯卧在山路上,现场游客发现后报警救助。泰山景区警务和医务人员对臧某进行了紧急施救,臧某于30多分钟后被送医治疗,因治疗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脏性猝死。

臧某的亲属认为电力公司、旅行社及泰山景区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起诉至崇川法院,请求判决对方赔偿臧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08万余元。

法院:公司及景区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力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明确要求员工根据自身身体状况自愿前往,且将登山方式、不可独自行动等安全注意事项特别提醒,已尽到一定的安全提示义务,对臧某死亡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而泰山景区管委会为游客提供旅游辅助服务,在进山口、游客中心等处设置标牌,通过LED显示屏等方式公示求助电话、安全提示,建议存在疾病隐患的游客谨慎登山,且在知悉臧某倒地后及时组织人员救助,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景区存在安全保障缺陷,其不应承担责任。

对于旅行社方面,法院认为,南通某旅行社未按照合同约定要求臧某填写安全信息卡,导致现场施救人员未在第一时间得知臧某的基础疾病,影响了救治措施和成效,应承担相应责任。且作为组团社,其应提供全程导游服务,包括对旅游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南通某旅行社将登山旅游项目委托泰安某旅行社实施,但当日泰安某旅行社导游乘缆车登山,未向徒步登山者提供导游服务,未及时掌握臧某具体动向和身体状况,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南通某旅行社及泰安某旅行社在提供旅游服务过程中存在疏漏,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臧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责任。

而臧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相比旅行社而言,更了解自身健康状况,其本身年事较高且患有高血压,自愿参加旅游,应对旅游行为,尤其是徒步攀登泰山可能面临的风险进行合理预判。臧某在事发前一日深夜仍参与聚餐并饮用烈性白酒,容易增加心脑血管的发病风险,自身存在较大过错。

判决:酌定两家旅行社赔偿30余万元

最终,崇川法院综合考量各方过错程度,判决南通某旅行社承担20%责任,泰安某旅行社承担10%责任,其余损失由臧某亲属自行承担。结合损失金额,法院一审判决南通某旅行社承担损失21万余,泰安某旅行社承担损失10万余元。

据悉,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该案承办法官严永宏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提供者,对参团的旅游者负有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就相关旅游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向旅游者作出充分告知和确切提示,同时在行程中应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团队中如有老年旅游者,旅行社更应充分考虑老年旅游者的身体状况、参与能力、活动的强度和可能的风险,并采取相应措施。

“同时,要注意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是无条件、无限制的。”严永宏提醒,旅游者本人更应关注自身的身体状况,年老和存在基础疾病的旅游者要量力而行,勿选择刺激性或高风险活动,行程中要随身携带适当的防护用品和必备药品,做好个人健康及安全防护措施。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张凌 古林

校对 李海慧

| 微矩阵

 报纸广告服务 新媒体广告刊例价 技术服务

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69号新华报业传媒广场 邮编:210092 联系我们:025-96096(24小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2120170004 视听节目许可证1008318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苏字第394号

版权所有 江苏扬子晚报有限公司

 苏ICP备13020714号 | 电信增值业务经营许可证 苏B2-2014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