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是城市治理的一大顽疾,严重威胁着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近日,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为图方便,在学校内高空抛物致人重伤的“过失致人重伤罪”案件,高空抛物者蒋某获刑两年。
一口袋旧书从天而降 致楼下老师受伤严重
2021年6月中考最后一天,蒋某、蔡某夫妇三人来到经开区某学校收购废旧书本。三人在五楼走廊整理搜集到的书本,为图省事,蔡某在楼下观望,蒋某和蔡某丈夫则将打包好的旧书籍,从五层楼上直接扔下。
中午12:30左右,学生和家长已经离校,蔡某夫妇由于劳累先行回家。12 :50,蒋某认为学生已经离校,学校内没有师生,在未采取任何安全保障措施、未有专人看管现场的情况下,向楼下观察认为无人之后,将装满废旧书本的蛇皮口袋从五楼扔下。没想到,悲剧发生了,在口袋落下时,该校老师顾某恰好经过,该口袋一下子将顾某砸倒了。
经鉴定,顾某头部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眼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鼻部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 获刑二年
徐州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在学校即将放假的日期,虽然学生已经离校,蒋某应当认识到从五楼扔下装满废旧书本的蛇皮口袋仍可能会产生砸伤人的后果,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高空抛物,轻信能够避免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的后果,致他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蒋某犯罪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 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在审判阶段能够认罪认罚,根据案情,对被告人蒋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蒋某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蒋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高空抛物行为应当如何认定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蒋某高空抛物行为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当根据当时的客观环境、被告人对造成人员重伤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及危险后果综合判断行为性质。
蒋某高空抛物是为了省时省力,在向楼下观察认为不会有人经过后抛掷物品,发现砸中人随即停止抛掷,并及时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救治,反映出蒋某在主观上对发生的危害结果并不持希望或放任的态度,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蒋某实施的高空抛物行为,不具有与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相当的危险性,未达到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程度。但蒋某的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适用高空抛物罪无法涵盖其产生的危害后果,蒋某基于贪图方便的主观目的,实施高空抛物的行为,轻信能够避免可能会发生危害他人的后果,以致他人重伤,同时符合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择重罪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志亚
校对 李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