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兴趣班才上几节课停业,不予退费属格式条款,法院判退款9000余元
来源:紫牛新闻
2025-02-28 21:03:18

南通的徐女士听信培训机构“不上包退”的承诺,花费2万余元为女儿报名参加了一个舞蹈兴趣班。然而,没过多久,该兴趣班突然宣布闭店停业。徐女士联系兴趣班负责人时,却被告知她与兴趣班之间的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不予退还任何费用。徐女士将该兴趣班的运营方告上了法庭。近日,南通中院终审判决认定徐女士未能继续参加课程系运营方闭店行为导致,应退还未实际提供培训服务的费用部分9013.13元。

2020年11月,徐女士与红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多次通过微信商谈为其女儿报舞蹈培训课程事宜。王某向徐女士推荐购买课程,并承诺了多项优惠政策,包括“双11活动”“送课”“不上包退”等。2021年1月16日,徐女士与红日公司签订《课程注册协议》,约定课程期限 36 个月,课时 200 课包送 40 课,应付金额26000 元,实付 20900 元。协议中还规定了退费的注意事项,其中注明:“已消耗课程小于全部课程三分之一(不含)者,可退还已付课程费用总额的50%”。至2024年1月16日,剩余207课时。

2024 年 1 月 22 日,红日公司闭店停业。徐女士找到红日公司负责人要求解除协议并退还剩余课程费用,但红日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拒绝退费。徐女士感到震惊,她支付了两万多元,却只上了寥寥几节课,机构就倒闭且拒绝退款,这显然不合理。

无奈之下,徐女士将红日公司诉至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双方课程注册协议,红日公司返还徐女士剩余课程费用9013.13元。

法庭上,红日公司辩称,《课程注册协议》报名须知中课程期限载明“一旦课程有效期截止、未上课课程将自动结束,中心将不再退还相应费用,赠送课时须在正式课程消费完毕后使用”。该条款是双方约定内容,故合同到期后无需退费。

徐女士则辩称,当时买课的时候,红日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向她承诺的是可以退款,该承诺构成口头合同,与该条款不一致,且签合同的时候并没有向徐女士充分说明该条款的内容。该条款是格式条款且红日公司未尽提示说明义务,该条款不应成为合同内容。

通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红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某在与徐女士协商报名交费过程中,明确表示平时请假不划课时,且从未提示过课程费过期不退的内容,亦明知且同意徐女士女儿一周上一节课,按正常课时消耗一周一节,36个月亦无法将报名时的240节课履行完毕,故该约定内容显然与客观实际不符,同时协议中的格式条款未尽提示说明义务,且不合理限制了徐女士的主要权利,该格式条款应为无效。合同履行期限虽已届满,但因红日公司闭店停业,未履行完毕的课程费用应退还。徐女士实际支付费用20900元,已扣减所享受的优惠金额,购买课时240课(含赠送40课时),剩余课时103.5课,红日公司的消耗课时及剩余课时记录中对于徐女士购买课时与赠送课时并未作出区分,法院亦难以认定,故红日公司应退还费用为9013.13元。

【法官说法】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尽充分说明义务

“很多培训机构为了吸引学员,常常打出‘不上包退’‘限时优惠’‘名师任教’‘不来不扣课时’等诱人口号或承诺来吸引学员购买昂贵课程。然而,当真正需要退费时,这些机构往往百般推脱,甚至以合同中的相关格式条款拒绝退款。”该案二审合议庭审判长张志刚介绍,格式条款是经营者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在订立合同时未与消费者协商的条款。其常见于各类消费场景,如物业服务、校外培训等。

张志刚指出,根据民法典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同时,民法典规范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如下: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合法经营,不得通过虚假宣传、欺诈手段吸引消费者,误导消费者进行培训消费。”张志刚提醒,培训机构应当诚信经营,真正为消费者提供优质的教学服务;消费者在选择教育培训机构时应当提高警惕,增强法律意识,尤其在培训机构收取费用时,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注意培训机构的退款政策,了解培训机构承诺的退款条件、流程和时间,并保留好相关的凭证,以免发生纠纷时能够有效维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任国勇 通讯员 顾建兵 陈羽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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