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为尽快获得赔偿,通常会主动联系肇事车辆承保公司协商赔偿款项,而与肇事车主、保险公司签订一次性赔偿协议的情况也比较普遍。李某就经历了这样的事,发生车祸后1.2万元“私了”,结果之后发现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达116万余元,远超于其已获得的赔偿款。那么,类似这样吃大亏的“私了”协议签订后还能反悔吗?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前段时间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2023年3月,李某搭乘男友曹某的货车在经过湘阴县鹤龙湖路段时与王某临时停靠在路边的货车相撞,造成李某五级伤残,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此事故中曹某和王某负同等责任,李某无责任。王某在事故发生前投保了交强险,同时还与某汽车公司签订了统筹合同。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付了19.8万元,李某家属于2023年5月与王某签订“私了”协议书:约定王某一次性支付1.2万元后不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其余各项损失李某向汽车公司索要赔偿。
此外,李某已承诺放弃向曹某主张赔偿的权利。同年10月,李某经治疗后发现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达116万余元,远超于其已获得的赔偿款,而协议中的汽车公司也未履行任何赔付义务。故李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上述协议书,并要求王某与某汽车公司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4万余元。
湘阴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签订和解协议时尚未结束治疗,更未进行伤残鉴定,对自己的伤情没有清晰的认知。王某与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并非机动车商业险合同,该公司也非保险公司,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理赔、不足部分再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王某作为侵权人,其赔偿责任不会因其与汽车公司订立的统筹合同免除。该份“私了”协议却免除了王某的大部分赔偿责任,对原告显失公平。而协议签订后,王某无法与某汽车公司取得联系,该公司也未履行赔付义务。虽然案涉协议签订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但原告家属在签订协议书时对统筹合同并没有正确认识,误以为其与普通商业保险合同没有区别,可以从某汽车公司处获得足额赔偿,属于重大误解。
综上,该份协议致使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协议内容显失公平,法院对原告关于撤销和解协议的主张予以支持。经法院核定,原告各项损失合计1163298元,交强险承保公司赔付198000元,其余部分由曹某和王某各承担50%。故王某承担482649元的赔偿责任,抵扣已赔偿的120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王某赔付470649元,被告某汽车公司对统筹合同互助范围内的464464元承担共同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判决已生效。
针对以上案例,江苏同大律师事务所李小亮律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一般情况下,不建议私了,最好通过诉讼等途径解决,以避免出现赔偿不足、难以履行等风险。像李某此案一样,很多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在私了时往往难以准确预估,可能后续出现新的伤情或损失;并且,私了过程中,可能出现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
李小亮律师介绍说,已经私了的,并且出现了赔偿不足等问题,如果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等情形,可依法行使撤销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撤销权不能错过时间等,否则追悔莫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
校对 陶善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