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朋友一起聚餐,结果醉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严重酸中毒等。而经公安部门检验,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为461.34mg/100ml。之后,死者家属将当天一起聚餐的11人诉至法院,索赔77万余元。
这11人该不该担责?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近日公布了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细致调查后认为,同桌8人不构成侵权,另外3人未尽到照看义务,存在过错情况,合计赔偿近20万元。
男子聚餐饮酒后身亡,同桌11人被索赔77万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信息,2025年1月,朱某丙家人将当天参与聚餐11人起诉至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11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77万余元。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2023年12月14日,被告朱某与其堂弟即朱某丙(1996年出生)、表弟即被告左某一同来到昆明市呈贡区。当日12时许,被告朱某邀约被告李某丁、被告熊某、被告柳某等人于当晚到位于昆明市呈贡区某餐馆聚餐。
当日18时许,朱某丙、被告左某、被告熊某、被告朱某、被告李某丁、被告杜某、被告柳某、被告马某、被告王某、被告李某、被告钱某、被告普某等12人如约在该餐馆聚餐,并饮酒约3500毫升,其中被告李某丁、被告柳某、被告钱某未饮酒,其余人员均饮酒。当日20时30分许,聚餐结束。因朱某丙饮酒较多,被告朱某让被告李某丁驾驶被告李某丁的车找酒店让朱某丙休息;被告朱某与被告左某共同打车前往位于昆明市某酒店的酒吧。
当日20时55分,被告李某丁驾车携朱某丙前往酒店,朱某丙不愿入住。后被告朱某打电话给被告李某丁称,如果朱某丙不愿休息,就与朱某丙一同前往酒吧。被告李某丁遂驾车携朱某丙前往酒吧。当日23时20分左右,被告李某丁驾车来到酒店停车场,被告李某丁告知被告朱某,朱某丙不愿上楼,被告朱某告诉被告李某丁,让朱某丙先躺着,将车窗开个缝隙。被告李某丁打开车窗,留朱某一人在车辆后座后,前往酒吧找被告朱某。
2023年12月15日1时左右,被告李某丁准备离开,被告朱某遂让被告李某丁查看一下朱某丙;被告李某丁到车上查看朱某丙时,发现无法叫醒朱某丙;被告李某丁遂上楼通知被告朱某,二人共同下楼;被告朱某随即拨打120,并打电话让被告左某下楼;被告朱某在急救人员的电话指导下对朱某丙实施心肺复苏,朱某丙随后被救护车送往昆明市某某医院抢救;朱某丙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亡诊断为急性酒精中毒、呼吸衰竭、严重酸中毒等。《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2023年12月15日,原告朱某向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金碧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同行人员进行了调查。2023年12月26日,昆明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向原告朱某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朱某丙非正常死亡案,经调查,没有犯罪事实发生,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决定不予立案。2023年12月28日,金碧派出所出具《尸体处理审批表》,该审批表载明,朱某丙送检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每100毫升461.34毫克)。
8人不构成侵权,其余3人合计赔偿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各被告陈述的事实,被告熊某、被告杜某、被告柳某、被告马某、被告王某、被告李某、被告钱某、被告普某在与朱某丙聚餐期间,除了正常“敬酒”外,并无劝酒、灌酒等不当行为,也不存在应救助而未施救的情形。朱某丙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晓过量饮酒可能对身心造成不利后果,并做到适量饮酒。所以,以上8人不构成侵权。
关于被告朱某、被告左某、被告李某丁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根据《尸体处理审批表》、调查报告、病历资料可知,朱某丙的死亡结果与过量饮酒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朱某、被告左某、被告李某丁作为朱某丙的共餐(共饮)者及同行者,在明知朱某丙醉酒的情况下,均负有对朱某丙进行照看及救助的义务;尽量避免将朱某丙独自一人留在车上,并密切关注朱某丙的身体状况,在必要的时候,及时将朱某丙送医治疗。根据各方陈述的事实可知,被告李某丁与朱某丙共同到达酒吧停车场至被告李某丁第一次前往查看朱某丙近2小时的时间内,被告朱某、被告左某、被告李某丁均未查看过朱某丙,朱某丙实际处于无人照看的状态,以致在被告李某丁查看朱某丙的情况时,朱某丙的身体已经明显异常,并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朱某、被告左某、被告李某丁的前述行为延误了抢救朱某丙的时机;应认定被告朱某、被告左某、被告李某丁未尽到照看义务,对于朱某丙死亡结果的发生,被告朱某、被告左某、被告李某丁具有过错;且被告朱某、被告左某、被告李某丁的上述行为与朱某丙的死亡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朱某、被告左某、被告李某丁的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朱某丙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本人过量饮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应由朱某丙自己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朱某、被告左某、被告李某丁未尽到照看义务是朱某丙死亡的次要原因,应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共同承担次要责任。此外,被告朱某作为聚餐的组织者,负有比其他人更重的看护义务;综合考虑被告朱某、被告左某、被告李某丁的过错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对于原告朱某、原告刘某因朱某丙死亡产生的各项损失,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朱某承担8%的赔偿责任,由被告左某承担6%的赔偿责任,由被告李某丁承担6%的赔偿责任。
朱某丙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交通费合计93万余元,法院判决,被告朱某一次性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7.8万余元(已经赔偿2万元,尚需赔偿5.8万余元);被告左某一次性赔偿5.9万余元(已经赔偿820元,尚需赔偿5.8万余元);被告李某丁一次性赔偿5.9万余元。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郭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