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何判离?
来源:扬中法院
2020-05-12 12:03:52

离婚案件,在被告不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指出“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该意见还列举了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13种情形。下面,结合审判实践中的真实案例,对部分情形进行阐述。

情形一: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案例:原告郭某(女)与被告黄某(男)均系90后,二人于2016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生理原因,二人夫妻生活并不顺利,原告家人曾陪同被告去医院治疗,但效果并不明显。原告认为不和谐的夫妻生活直接影响了二人夫妻感情,加之被告亲属对自己言语不善,故以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要求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因被告生理原因,二人婚后夫妻生活并不和谐,并直接导致二人夫妻感情产生嫌隙,该问题现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二人也已分居近半年。法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二人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故判令准予二人离婚。

情形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案例:原告覃某,女,1988年生,广西人;被告石某,男,1971年生,扬中人。2016年底,被告到广西出差时与原告相识,相识仅一个月,原告就与自己丈夫离婚,离婚第六天,原、被告便办理了结婚登记,原告携女儿来扬中同被告一起生活,双方婚后未再生育子女。此后,因被告要求原告多次为其借款,累计所借款项巨大且难以偿还,加之双方性格差异以及原告小孩生活教育等因素,双方感情产生嫌隙,2017年10月,原告带女儿回广西老家生活至今,后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年龄差距较大,从相识到登记结婚的时间也较为短暂,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原告离婚后一周内,在与被告无足够感情基础的情况下就登记结婚,实属草率。婚后二人感情不睦,未能建立起稳定、和谐的夫妻感情,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情形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案例:原告宋某(男)患有轻微残疾,被告陆某(女)为多重残疾人,智力障碍三级,语言障碍四级。原、被告于2012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并未在一起实质生活过,原告一直居住在泰州的家中,二人缺乏联系和沟通。2017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深入了解,婚姻基础不牢,婚后并未有过实质的夫妻生活,长期分居,二人缺乏沟通、联系,并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情形四: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案例:原告凌某(女)与被告崔某(男)于2004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近年来,两人交流、联系较少,夫妻感情逐渐淡漠,原告认为被告好赌成性、不务正业、不顾家庭,对婚姻持悲观态度。2018年2月,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于2018年5月作出不准离婚判决。该案判决后,原、被告仍然保持两地分居工作和生活的状态至今,互不尽夫妻义务,2019年10月,原告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近年来,因缺少交流和生活琐事等原因,二人感情不睦并长期两地分居,互不尽夫妻义务。在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二人依旧处于异地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并未得到改善,婚姻关系事实上已名存实亡,已无和好可能,故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情形五: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案例:原告石某(女)与被告郭某(男)于2011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一子。2013年以来,因被告有婚外情且长期在外居住,致使夫妻感情产生嫌隙,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婚后,因被告社会交往不检点等原因,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家庭关系紧张,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事实上已名存实亡,故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情形六: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案例:原告贾某(女)与被告王某(男)于2016年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沾染吸毒恶习,致使夫妻感情产生嫌隙,二人之间发生矛盾。2018年9月,被告因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被送至强制隔离戒毒所。原告认为被告有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故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婚后因被告沾染吸毒恶习且屡教不改,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致使夫妻感情产生嫌隙,夫妻关系紧张,被告未能及时改正错误,反而因违反社区戒毒协议而被采取强制隔离戒毒措施,进一步加深了夫妻感情裂痕。法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情形七: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案例:原告蔡某(女)与被告顾某(男)于2011年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由于二人相识不久便结婚,彼此了解不深,婚后,二人因性格、价值观不合等原因,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不睦。2012年初,被告离家到深圳打工,此后音信全无,下落不明,故原告起诉离婚。审理中,法院对被告进行了公告送达但无结果。法院审理认为,因双方相识时间不长,且因性格、价值观不合等原因,婚后二人感情不睦,亦未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被告自2012年离家不归,对家庭未能尽到应有的责任,致使二人实际处于长期分居状态,互不尽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情形八: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案例:原告何某(女)与被告陈某(男)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婚后,因被告游手好闲且在外负债较多,影响了正常家庭生活,致使夫妻感情产生嫌隙。被告还曾对原告施加暴力并限制原告人身自由,干涉原告的正常工作和生活,致使夫妻关系紧张,故原告起诉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婚后,因被告无固定工作且在外负债等原因,影响了家庭正常生活,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家庭关系紧张。被告还曾对原告施加暴力,进一步加深了感情裂痕。法院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判令准予离婚。

供稿:新坝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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