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欢案”讨债者被刺伤索赔近20万,法院判决驳回诉求:以前赔过了
来源:紫牛新闻
2020-06-17 16:38:26

于欢“防卫过当案”曾在2017年引发社会高度关注,二审中于欢被认定防卫过当、改判五年,该案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

此案在2019年10月又起波澜,曾在该事件中被于欢刺伤的当年讨债人员严建军,再次起诉于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欢承担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近20万元。该案于2019年10月29日上午9时,在于欢服刑的山东省聊城监狱开庭,当庭未宣判。

今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于欢代理律师殷清利处获悉,该案一审已宣判,法院驳回了严建军的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严建军诉求


法院:于欢对严建军所受的损害已承担了适当的责任

法院驳回严建军诉讼请求,认为此前于欢已承担了适当的责任。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主要从严建军的过错、刑案裁判并支付一定赔偿款、适当责任等三方面出发,最终认定“结合于欢因防卫过当给严建军造成的总损失,以及严建军和于欢在本次事件中各自的过错,应当认定于欢对严建军所受到的损害已经承担了适当责任”,并判决驳回严建军诉讼请求。

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严建军提起的诉讼属于人身损害赔偿之诉,于欢持刀捅伤严建军系制止严建军参与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严建军受到的损害与自身的违法犯罪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同时,生效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认定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故对于严建军因伤所受损失,于欢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因于欢已向严建军支付了赔偿款54347元,结合于欢因防卫过当给严建军造成的总损失,以及严建军和于欢在本次事件中各自的过错程度,应当认定于欢对严建军所受的损害已经承担了适当的责任。

本次判决是民事一审判决。收到判决书后,于欢的代理律师殷清利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裁判得当。

至于严建军是否会上诉,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拨打了严建军父亲电话,但对方未接听。

于欢律师殷清利谈本案

本案是基于于欢防卫过当行为引发的后续民事诉讼案。

本案于欢案代理律师殷清利,作为于欢故意伤害案的二审辩护律师,相对比较熟悉整个案件的详情,也便于全面掌握本案的应诉脉络。

代理律师先后从刑民交叉、重复起诉、吴学占曾资助医治、对方存在严重过错、省高院刑案二审裁判影响(已支付赔偿款项)、防卫过当适当责任等方面综合施策,向法院提供了可以选择的较系统裁判意见。

最终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在此案一审开庭七个多月后,对于欢被诉案进行一审裁判。在裁判时,一审法院主要从严建军的过错、刑案裁判并支付一定赔偿款、适当责任等三方面出发,最终认定“结合于欢因防卫过当给严建军造成的总损失,以及严建军和于欢在本次事件中各自的过错,应当认定于欢对严建军所受到的损害已经承担了适当责任”,并判决驳回严建军诉讼请求。

《民法典》通过后,原《民法总则》第181条关于正当防卫民事责任的规定,被一字未改地纳入到《民法典》中,而且条文还是第181条。

引发全社会关注的于欢案


案件回顾

讨债被于欢刺伤,起诉于欢索赔近20万

去年10月27日,紫牛新闻记者从于欢辩护人、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殷清利处获悉,曾在“刺死辱母者”事件中被于欢刺伤的当年讨债人员严建军,向山东冠县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于欢承担严建军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近20万元。

记者获取的严建军《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严建军认为,2016年4月14日下午16时许,于欢与严建军等发生纠纷,致使严建军受伤住院接受治疗。“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严建军在《民事起诉状》中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于欢承担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暂计197466.82元。

严建军起诉于欢


原告严建军父亲:赔偿金额为两次医疗费

此前在于欢案件审理中,严建军曾提出过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赔偿5万多元,那么再次提起民事诉讼是基于何种考量呢?紫牛新闻记者去年10月28日采访了于建军父亲严树奎。

严父介绍,严建军于2019年3月刑满释放后,一直在养病当中。“出来后在医院又做过一次手术,住院接近一个月,光医疗费用花费了近12万元,还不包括护理费、交通费等其它费用。”严父说,此次手术就是因为当初于欢防卫过当案的刀伤引起的,

此次,严建军起诉于欢并没有请律师,“两三年之内,为了治疗家里花费很多,现在也没有收入,已经没钱请律师了。”

对于起诉请求法院判处的金额,严父说由两方面构成。“现在起诉的主要就是现在的医药费和以前的医药费。在之前的刑事附带民事中,严建军有一张当初手术住院的医疗发票没找到,虽然医院出了证明,但法院在审理中未采纳。刑满释放后,他找到了这张六万八千多元的发票,加上这次的治疗费用,两次相加起来就是十九万多。”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杨志敏 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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