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正式颁行,继承将发生哪些新变化?
来源:紫牛新闻
2020-07-05 11:45:13

《民法典》经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后,将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继承相关规定将发生哪些重要变化呢?南京公证处公证员在学习《民法典》过程中做一个对比和梳理,以便大家理解其中意义。

扩大了遗产范围让得更多财产得以继承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对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公证员观点: 1985年《继承法》中所采用的“列举+概括”的方式已经不足以包含现在的财产形式。《民法典》针对遗产范围采用了概括式的规定,极大丰富了遗产的内涵,从而将人们越来越多样化的财产更好的纳入继承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此前,关于网络财产、虚拟货币等能否继承的话题一直争议不断,《民法典》的规定,为上述财产的继承打通了关键环节。

扩大继承人范围让财产尽可能在家族内部存续

《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公证员观点:在《民法典》中,关于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与1985年继承法相比没有任何变化,而在代位继承当中,增加了一条“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这意味着,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不继承的时候,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范围得到了扩大,可以使其私有财产在第二顺位中继承人家族内部传承。

举个例子说,王乙坤(化名)系独身者,80周岁去世,终生未婚无子女,未留遗嘱,其父母及长辈均早先过世,其兄王甲坤(化名)也在他之前几年过世,他唯一的亲人只有侄子王兆伦(即王甲坤的儿子)。按照《继承法》规定,王乙坤既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也无第二顺序继承人,其遗产将被认定为无人继承的财产,归国家或集体所有。而按照《民法典》规定,王兆伦可以作为王甲坤的代位继承人,以第二顺序继承人的身份,继承王乙坤的遗产。

补充了宽恕制度便于化解家庭矛盾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公证员观点:民法典补充了宽恕制度,并对宽恕制度作出严格的限制,必须满足以下二个条件,才能恢复继承权。一是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事由仅限于遗弃、虐待、被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以欺诈、胁迫手段妨碍被继承人设立、修改遗嘱等情形;二是继承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补充宽恕制度规定,既给了继承人一次悔改的机会,也有利于引导继承人悔改,有助于家庭矛盾和纠纷在家庭内部化解,提高被继承人晚年生活质量。

增加了遗嘱形式,删除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

《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公证员观点:在《民法典》中,新增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删除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规则,立法的目的是便利遗嘱人根据自身需要和实际情况订立、修改、撤回遗嘱,以达到充分保障遗嘱人真实意愿的目的。值得提醒的是:订立遗嘱,不仅要准确表达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还应符合各项法律规定,特别是“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通常还要求“见证人没有利害关系”,尤其是在面对复杂的法律关系时,应当积极寻求法律专家的协助,以避免因合法性瑕疵,导致所立遗嘱无效。

财富传承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是事关每一个老百姓的大事,《民法典》继承编对1985年的《继承法》既有继承,又有发展,更加符合中华民族传统观念,也更加贴近当代经济生活发展需要。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任国勇 通讯员 陈耀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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