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被北京市纪委通报的腐败典型,这个村11人被判刑
2020-07-09 22:40:27

三年前的6月,北京市纪委曾通报6起“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及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村干部合伙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位列其中。

日前,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这一案件的二审判决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11人犯贪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5年、10年至缓刑不等。

◎腐败典型

村干部骗拆迁补偿款,7名干部受处分

2017年6月15日,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了6起“为官不为”“为官乱为”及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其中就有怀柔区雁栖镇在泉水头村部分村干部骗取国家拆迁补偿款案中履职不力问题。

据通报,2010年至2014年,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发生村委会原主任方善权等村干部集体伪造虚假协议骗取国家拆迁巨额补偿款案,方善权等人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017年5月,因履职不力,时任泉水头村拆迁分指挥部指挥李久武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正处级降为副处级);拆迁二组组长常久田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处分;拆迁三组组长杨宝来、水务工作组副组长刘久龙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因落实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到位,时任雁栖镇党委书记郭小卫、纪委书记郑朝华分别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现任雁栖镇纪委书记张爱军受到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副处级降为正科级)。

在北京市通报4天后,2017年6月19日,中央纪委通报9起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典型案例,其中第一起,就是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村干部合伙骗取征地补偿款问题。通报披露,多名村干部共骗取拆迁补偿款3400多万元,梁宗明、方善权、金秀琴、蔡长德、方东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犯罪事实

骗取地上物拆迁补偿款3484余万元

今年7月3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了梁宗会等贪污二审刑事判决书,裁判日期为2018年5月17日。

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开的二审判决书截图

判决书显示,这起贪污案中,共有11人被判刑。其中,4人为村干部,分别是:方善权,男,196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村民委员会原主任;金秀琴,女,1959年3月1日出生,高中文化,中共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党支部原副书记;蔡长德,男,1968年5月27日出生,初中文化,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村民委员会原副主任;梁宗明,男,1967年1月4日出生,大专文化,中共北京市怀柔区雁栖镇泉水头村党支部原书记。另7人梁宗会、方东权、苏某、崔长有、姜明春、蔡桂平、蔡长海等,文化为初中至高中,出生于1964年至1975年间,均无业。

法院认定,这11人的犯罪事实主要有4项:

2010年4月至2014年1月间,被告人方善权、梁宗明、金秀琴、蔡长德作为雁栖湖示范区拆迁指挥部泉水头分部成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涉案“二扬”地块所涉土地系国有土地、泉水头村无权获得地上物补偿等事实,伙同被告人梁宗会,采取编造虚假地上物补偿款分成协议及授权委托书的手段,骗取地上物拆迁补偿款1020万元。

2012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方善权、金秀琴、蔡长德作为雁栖湖示范区拆迁指挥部泉水头分部成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雁栖湖示范区项目拆迁指挥部对北京旭容坤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容公司)租赁泉水头村土地及所建小产权房屋林木等地上物已清登完毕,并承诺以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的事实,伙同被告人苏某、方东权、崔长有、姜明春,采取编造虚假租地、转租协议的手段,骗取地上物拆迁补偿款1307.2747万元。

2012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方善权、金秀琴、蔡长德作为雁栖湖示范区拆迁指挥部泉水头分部成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雁栖湖示范区拆迁指挥部已对北京安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旺公司)租赁泉水头村土地范围内的林木等地上物清登完毕,并承诺给予补偿的事实,伙同被告人蔡桂平,采取编造虚假转租协议的手段,骗取地上物拆迁补偿款599.193万元。

2012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方善权、金秀琴、蔡长德作为雁栖湖示范区拆迁指挥部泉水头分部成员,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履行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的职务便利,明知雁栖湖示范区拆迁指挥部对张某10等人租赁泉水头村土地及所建小产权房屋、林木等地上物清登完毕,并承诺以统一标准进行补偿的事实,伙同被告人蔡长海,采取编造虚假租地、转租协议的手段,骗取地上物拆迁补偿款558.0066万元。

判决书列出了一审法院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多项证据,其中,第一项犯罪事实的证据多达68项,包括相关政府部门、企业、银行等机构提供的基本情况说明、会议纪要、实施方案、公告、协议书及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等。

◎法院判决

4人刑期8年及以上,两人被判缓刑

北京市三中院一审认定,11人均犯有贪污罪,其中方善权判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金秀琴判刑11年,并处罚金70万元;蔡长德判刑10年,并处罚金60万元;梁宗明判刑8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另外,方东权、苏某、崔长有等三人均判刑5年6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梁宗会、姜明春等两人均判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蔡桂平、蔡长海等两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0万元。

同时,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615.173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方善权、蔡长德、金秀琴继续退缴,被告人梁宗明、方东权、苏某、崔长有、姜明春、梁宗会、蔡桂平、蔡长海在其参与犯罪数额内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退缴责任。

一审宣判后,方善权、金秀琴等8人,以量刑过重、有自首情节、有立功情节等理由提出上诉。

二审判决书显示,北京市高院审理期间,崔长有在亲属的协助下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在原判量刑基础上再酌予从轻处罚。一审法院判决由已经全部退缴和部分退缴违法所得的从犯,对未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承担连带退缴责任不符合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北京市高院依法予以纠正。

北京市高院的二审判决,将上诉人崔长有的刑期从5年6个月,改判为5年,并处罚金40万元不变;扣押在案的人民币2680.17368万元,其中2625.7308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50万元折抵上诉人梁宗明的罚金;44428元折抵上诉人崔长有的罚金。不足部分责令上诉人方善权继续退缴并承担连带退缴责任;其中上诉人蔡长德应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万元;上诉人方东权应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49539元;上诉人苏某应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82687.84元。

其他10人刑期及罚金与一审判决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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