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诉安徽卫视《来了就笑吧》侵权案一案的一审民事判决书在社交网络上流传。给网友带来的普及话题是,今后文艺创作中,如何合理使用“葫芦娃”?
cos葫芦娃被判侵权?
王祖蓝工作室:存在误导
从裁决书上看,一审认定安徽卫视和节目制作方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制作的节目侵害了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停止播放“葫芦兄弟”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10万元经济损失及2000元合理支出。
由于当期《来了就笑吧》的嘉宾为演员王祖蓝,一时间,“王祖蓝cos葫芦娃被判侵权”的话题引发关注。对此,王祖蓝工作室发布声明,否认艺人存在“侵犯版权”行为。声明强调,王祖蓝只是在2016年受邀参加了当期节目,录制全程身着黑白条纹针织衫,并未以“葫芦娃”形象进行cosplay,目前网上流传的配图也并非王祖蓝在节目中演出内容,因配图引发的相关纠纷和争议均与工作室及王祖蓝无关。
从庭审提交的公证证据看,《来了就笑吧》中的《葫芦娃》模仿秀主要由群演完成,王祖蓝并未参与表演;所谓“王祖蓝cosplay葫芦娃”,仅为过往资料视频和图片的展示。难怪王祖蓝方面“喊冤”。
扬子晚报记者联系上王祖蓝方面了解到,王祖蓝受到舆论困扰,认为有一定误导性。“我们并没在安徽卫视的《来了就笑吧》综艺节目中,cosplay成‘葫芦娃’造型。而是节目中放了一段祖蓝在其他节目中的表演片段视频。”他也表示,通过这次也给团队提醒,今后在做此类模仿造型时,一定要有版权意识,要谨慎跟平台方把细节沟通到位,这样对大家都好。
案件回放
节目“创造性”使用“葫芦娃”形象侵权吗?
此次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的纠纷,主要围绕着“葫芦兄弟”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展开。
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起诉认为,2016年3月17日,安徽卫视播出的《来了就笑吧》“葫芦娃王祖蓝变爷爷魔性表演飙音”节目中,出现了以葫芦娃形象出现的歌手、舞蹈演员,舞蹈演员在表演葫芦兄弟内容时还现场播放了《葫芦兄弟》电影主题曲;这段真人秀节目在不同平台网络播放量近2000万次,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40万元。
安徽广播电视台、北京世熙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则认为,当期节目已经及时下架,及时停止了侵权行为。同时,节目对“葫芦娃”形象为创造性使用,并没有对形象造成不良影响,反而起到了推广宣传的作用。世熙传媒还强调,涉案综艺时长59分14秒,但涉及“葫芦娃”内容仅有1分10秒,非常短暂,未造成不合理的损害。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中,演员表演采用的服装造型虽然在发型、脸型上与《葫芦兄弟》存在一定差异,但经比对,演员使用的大型半身图案、服装配饰均与涉案作品相同,而“葫芦兄弟”形象的眉眼造型、服装配饰占据涉案作品的比重较大,是区别于其他作品而具有独创性的主要体现,可以认定涉案综艺节目与涉案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使用涉案作品,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侵害了上海电影制片厂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侵权责任。因此,酌情确定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2000元。
王祖蓝为何被 “牵连”?
要从另一档惹事的综艺节目说起
其实,王祖蓝与侵权扯上关系,就不得不说到他与葫芦娃经典形象之间的渊源。王祖蓝在《百变大咖秀》《墙来啦》等多档节目里,都模仿过葫芦娃。王祖蓝还代言过一款名为《葫芦娃》的游戏。凭借在节目中活灵活现模仿葫芦娃,不仅让节目声名大振,也成功打开了王祖蓝在内地综艺的新市场。
2012年湖南卫视《百变大咖秀》中,王祖蓝模仿葫芦娃。2014年,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曾就《百变大咖秀》对“葫芦兄弟”的动画形象的使用发起诉讼。2015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葫芦娃”“蛇精”美术作品的著作权,《百变大咖秀》中王祖蓝、谢娜在模仿这两个形象时构成了衣饰、发型、相貌等主要特征相似、整体形象相似,且节目播放过程中亦标注有“葫芦兄弟”,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构成对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葫芦兄弟》复制权的侵害。因此,要求立即停止播放、删除侵权节目,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00元。
美影厂:
原创渴望被尊重,欢迎沟通
近年来综艺节目屡踩红线,侵权案不断,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也多次为保护“葫芦兄弟”版权多次提起诉讼。扬子晚报记者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方面了解到,目前该案件还在审理中,还不方便多说。美影厂非常重视版权保护,为各种侵权行为所困扰,因此合作的律师团队针对微信微博、互联网、电视台播放等不同领域的侵权行为都有专业操作。“我们一般会先进行沟通,不希望诉诸法律解决问题。在维护国有资产利益的同时,也张开双臂欢迎愿意进行版权合作的企业。我们跟很多节目都建立了良性合作。”
美影厂方面也告诉记者,《葫芦兄弟》由胡进庆、吴云初担任造型设计,两人也被称为“葫芦娃之父”。四方脸、粗短眉毛、明亮大眼、头顶葫芦冠、项戴葫芦叶项圈、身穿坎肩短裤、腰围葫芦叶围裙。七兄弟形象是统一的,全靠衣服来区分,服饰颜色分别为:赤、橙、黄、绿、青、蓝、紫。“所有元素、不同服装都凝聚了设计师的心血,如果你要商业使用,那就要和权利人申请。这是一种尊重,大家要树立起这种版权意识,不可以滥用。”
cosplay商业化趋势下,
基本界限仍是尊重原创
关于经典动画人物cosplay的界限到底在哪里?今后文艺创作中,还能再使用葫芦娃吗?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罗双江律师告诉扬子晚报记者,从安徽卫视的“创造性使用”来看,可能用“创造性模仿”来表达更合适一些。“这实质上是对原动画的改编,虽然带有一定独创性,也能给观众带来愉悦,但这种改编作品实际上傍的还是原作的知名度。在未经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且非合理使用的情况下,可能侵害原作品的改编权、复制权等。”
Cosplay对经典动画人物的合理使用,应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九)项的规定,构成“个人使用”或者“免费表演”,并且不与作品的正常使用相冲突,这应是cosplay的基本界限。未经许可,模仿葫芦娃的形象,可能侵犯原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改编权,节目制作方和卫视拿到网络平台上播放,可能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生活中,随处可见的Cosplay也逐渐面临商业化,罗双江认为,商业化本身就是Cosplay的最大风险,因为商业化就意味着营利目的,导致合理使用难以被认定。“Cosplay的商业化是既成事实的趋势,但要意识到《著作权法》等法律法规还要保护作者的合法权益,要树立法律意识,规范发展才有生命力。”
当下对综艺节目制作避免侵权提出更高要求。“律师团队的作用,就是在发现侵权行为后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综艺节目制作方也应加强法律团队力量的配备,否则被诉侵权成本可能会比较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校对:李海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