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宝应男子聚餐饮酒后死亡,同桌人是否担责?
来源:扬州日报
2020-09-10 17:04:02

扬州宝应男子老吴原本过着幸福的生活,去年5月,一场师徒聚会改变了一切。老吴参加完聚会,酒后乘车发生车祸当场死亡。今年1月,老吴妻子将同桌饮酒人小尹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处小尹为丈夫的死亡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因共同饮酒导致伤亡进而产生的法律纠纷,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宝应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

师徒聚会豪饮,两人酒后驾车发生车祸

去年5月7日凌晨1点,宝应县泰山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小型轿车与临时停放在路边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猛烈碰撞,轿车驾驶员小朱和乘客老吴当场死亡。事发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小型轿车驾驶员小朱承担主要责任,因为其醉酒驾驶,血液中乙醇含量达到酒驾标准。

车祸发生后,曾与小朱、老吴一起喝酒的男子小尹感到十分愧疚。交通事故中的死者老吴与小朱、小尹是师徒关系。

事发前,三人在老吴经营的挖掘机修理店里加班至晚间9点,饥肠辘辘的三人相邀一起吃晚饭。在老吴的提议下,三人来到一家靠近小尹家附近的饭店用餐。席间,师徒三人一共喝了三瓶白酒。

为了阻止师傅等人酒后驾车离开,小尹使出浑身解数进行阻拦。当代驾司机抵达饭店门口,小尹正在招呼对方时,小朱却趁机关上车门,一踩油门将车开走了。轿车驶出没多久,只听砰的一声巨响,发生了车祸。

死者亲属打官司,向同桌饮酒人索赔

这起交通事故给死者家庭带来无限哀伤。今年年初,老吴的妻子将一张诉状递交至宝应法院开发区法庭,希望法院判令被告小尹承担丈夫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合计12.7万余元。

“师傅家人将我告上法庭并不合理,事发前我曾竭力劝说他们不要酒后驾车离开,我自认为已经尽到了劝阻、提醒等义务。”小尹说。

考虑到双方较为熟悉,在开庭前,主审法官特意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今年5月,因原告诉求和被告想法相差太大,所以调解未能成功。

共同饮酒人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法院未支持原告诉求

近日,宝应法院开发区法庭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饭店老板娘和代驾司机均参与了开庭。老板娘当庭回忆说:“当时被告请我帮忙寻找代驾司机,而其他两人着急离开,被告一直劝说他们不要走。”

据老板娘介绍,在等待代驾的过程中,被告小尹始终坐在驾驶室内,竭力控制着局面。代驾司机向法官陈述:“就在我准备上车的一瞬间,车上的人竟然将车驶离现场。”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与两名死者共同饮酒过程中并无劝酒、灌酒、拼酒行为,同时被告意识到他们醉驾离去的危险性,又准备安排代驾帮助他们安全离开。在代驾未到现场时,被告一直陪同两人,防止他们醉驾离开。在两人离开现场后,被告随即电话联系两人,但未能接通,被告的上述行为已尽到通常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而小朱在代驾已到现场的情况下,仍趁人不备、醉驾离开,超出普通人可预见的范围,因此小朱此行为产生的损害后果不应强加给被告。最终,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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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注意,这4种情形下共同饮酒人需承担法律责任

何种情况下共同饮酒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据法官介绍,共同饮酒人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情况包括四种:一是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二是明知道对方不能喝酒,仍劝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疾病等;三是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四是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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