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窃电”被断电,租客:我连个电脑电视都没有,需要偷电吗
来源:紫牛新闻
2020-09-15 11:56:03

电表上被发现莫名多出一股红线,供电部门认为该电表“窃电”,随后拆除电表,停止向用户供电。用户懵了:“这不是你们电工装的吗?”近日,扬子晚报记者接到徐州沛县读者反映,供电部门员工工作中的失误,导致自己被诬赖偷电,他要求企业道歉并为自己恢复名誉。供电部门称,员工未承认操作失误,目前用户没有证据证明是员工工作所致,拒绝其提出的要求。事发后,双方都曾报警求助,警方回应不够立案条件。用户犯难了:“我什么都没做,现在被断电罚款不说,还被人当成‘电耗子’,谁来证明我的清白?”

涉事的电表箱有两道锁

租的房子因“窃电”被强断电  租户喊冤:这是你们电工干的!

张先生平时在外地做生意,因没空对购买的新房进行装修,从2018年8月开始,他租下了沛县城投国际广场的一处两居室,作为过渡房。

今年8月31日下午,沛县供电分公司工作人员上门,给张先生下了《中止供电通知书》和《窃电通知书》,称经过该公司核查,张先生在电力使用中存在“故意使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失效”,决定“当即停电”。过了两天,供电部门工作人员上门拆除了张先生所租房屋的电表。

张先生在交涉中了解到,他所租房屋的电表被电网监控平台发现异常,随后稽查人员发现该电表外接了一股红色电线,从而认定了存在窃电行为。截止到8月31日,初步查到该电表总计窃电价值100多元。

获知原因后,张先生立即向供电部门反映,“那根红色的电线是你们电工装的啊!”张先生表示,去年年底至今年年初的某一天,他在外地出差时,妻子给他打来电话,称家里停电了。随后,张先生向沛县供电分公司打电话报修,电工上门检修电表后随即恢复供电。当时,张先生的妻子看到电工在电表上加了一股红线,随口询问电表故障原因,电工称加红线是为了先给用户恢复供电,过几天他会再来维修电表。

涉事电表外接的一股线

电工曾口头承认自己失误  事后又称表述被“误解”

对于张先生提供的说法,沛县供电分公司工作人员当时未进行回应。因可能涉嫌窃电违法行为,双方来到了派出所接受调查。

张先生在沛县公安局老城派出所留置一夜后,第二天上午,应其要求,沛县供电分公司的管片电工来到派出所。张先生表示,他的妻子当场就认出了该电工就是此前上门维修电表的,双方对质之下,当着派出所民警的面,该电工承认了电表上的红线是自己维修时加的,事后忘了将它取下来。此前负责核查此事的一名供电部门负责人,还在派出所里向张先生道了歉。

“我本以为只是一场误会,供电部门会纠正错误,为我恢复供电”,张先生没想到,很快供电部门的一个电话,让他重新落入“窃电”嫌疑。供电部门称,当事电工在进一步接受派出所调查时,又否认了自己曾在维修张先生使用电表时加装了一股线。

沛县供电分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当事电工在派出所接受调查时称,他之前的表述引发了误解,“他辩解自己想表达的是,曾经有过几次在电表上加装外线的操作先例,目的是先恢复用户供电,之后会取下线路,重新维修电表。但他否认了张先生电表上电线是自己装的。”

“供电部门曾让我提供该电工出勤维修电表的日期,因时间较长忘记了,我只提供了最后一次正常缴纳电费的日期”,张先生表示,依据该日期,供电部门查明没有该电工的出勤记录,“就是从这次开始,电工一口咬定他没有为电表加装外线。”

窃电通知书

用户讨要“名誉权”   律师认为供电部门负有举证责任

张先生本想着通过查找电表报修记录,确认当事电工具体上门日期,然而因时间已经过去半年以上,加上自己更换了手机,未保留报修电话记录。“我咨询过通讯运营商,通话记录超过半年就无法再提供”。

张先生还想到了“举报”自己的方式,请求警方能介入调查。记者从沛县公安部门了解到,因该事件不够立案标准,未予立案,建议双方协商解决。

“供电部门的态度很坚决,除非我能找到证据,证明电表‘窃电’是电工的工作所致,否则只能按照‘窃电’进行处理,这是我无法接受的。”由于不接收供电部门的处理意见,张先生拒绝申请恢复供电,从8月31日后就不在涉事房屋内居住。

“明明是电工的操作问题,现在反诬赖我偷电,这已严重侵犯我和家人的名誉了”,张先生表示,他平时基本都在外地做生意,妻子是教师,因“窃电”风波对两人都造成了不小的困扰。“对我和家人来说,偷电的说法不仅难听,还触犯了法律”张先生表示,事发后,很多亲戚朋友也觉得不可思议,“我租的房子只是用来过渡,平时只有妻子一人居住,家里连电视机、电脑都没有,根本没必要去偷电。”张先生还提出,供电部门的电表箱装有两道锁,用户如果想要在自家的电表上做手脚,需要撬锁,可是涉事的电表箱并没有撬动的痕迹,“供电部门仅凭着电表上的一股线,就简单认定用户‘有罪’,这让我们觉得很无助、很冤枉。”

中止供电通知书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雷认为,供电部门查的是一个结果,他们发现电表有异常是可以进行处理的,但是公安机关都未能查明事件原因情况下,就对用户作出“窃电”、“中止供电”的裁定并不合理,“供电部门应该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切实充分情况才可以认定用户窃电”。张雷建议用户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让法院来对事实进行认定。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 记者  马志亚  文图

校对 徐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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