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笼网捕获一两虾嫌少,男子毒鱼被抓获刑两个月
2020-11-17 11:02:51

近日,如皋市人民法院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二法庭对一起因采用地笼网捕鱼、农药毒鱼引发的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公开开庭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万某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今年初,在广告公司从事安装工作的万某与人闲谈中偶然听说可以通过在高邮湖内放置地笼网的方式捕鱼虾吃。对方说,只要放置的数量不多,就不会出事,要是放点药,“效果”会更好。说者无心,听者有意,4月14日,明知高邮湖处于禁渔期的万某买了3条地笼网,趁着夜色将地笼网放入高邮湖中。

隔了两天收网时,万某发现只捕获了50克左右的小虾,他想到了之前打菜虫剩余的“溴氰菊酯”,也就是俗称的“敌杀死”。

4月18日凌晨,万某在放置地笼网的位置用“敌杀死”试验效果时,被高宝邵伯湖渔政监督支队的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审理中,被告人万某表示十分后悔。如皋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万某在禁渔期使用俗称“绝户网”的地笼网实施非法捕捞的同时,变本加厉,又采取投放农药的方式实施毒鱼非法捕捞,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其行为不仅给高宝邵伯湖的水生态资源造成损害和威胁,还有可能对食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危害,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均十分明显。

结合其自首、认罪认罚、使用农药剂量不大、渔获物不多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法院作出判决,判处万某拘役二个月,作案工具地笼网和“溴氰菊酯”农药瓶均被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表示,毒鱼是《渔业法》明确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其不仅对所投放毒药范围内的鱼类产生影响,还可能随着水流扩散,对水域生态系统造成持续性影响,是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

即便部分鱼类侥幸未死,有毒物质也会对其生长发育、种群繁衍产生损害,部分毒物甚至会通过食物链产生富集效应,最终反应在人类等食用者身上,对健康造成影响。此外,有毒物质还会对水域中的其他浮游生物、软体动物造成致命伤害。

通讯员 沈高轩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李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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