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股东”模糊消费与投资界限 江苏省消保委:警惕“股权外衣”的“障眼法”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5-27 16:18:00
最近,在健身房、美容院、餐饮等消费纠纷多发领域,部分商家以“微股东”“事业合伙人”等名目招揽客户。江苏省消保委提醒:此类“股权投资”实为精心设计的法律障眼法,“股权外衣”背后暗藏双重利益驱动,建议消费者要理性,商家诚信经营。
图源 视觉中国
近日,某健身会所向消费者承诺,可通过高额充值成为门店“微股东”,除享受课程优惠外,还可享受分红等其他增值权益。然而,当消费者花费高价购买课程后,仅上了一节课,还未享受增值权益,门店却突然通知关店。消费者要求退款,商家以该款项为投资性质为由拒绝。
商家主张资金往来属于投资行为的抗辩是否成立?江苏省消保委认为,若商家为公司,依据《公司法》第56条的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商家仅以“微股东”之名,而并未将消费者的信息实际登记于股东名册上,则无法使消费者单就合同取得股东身份。而在商家经营形式为合伙企业时,《合伙企业法》第43条规定,“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若商家在与消费者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并未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也未对消费者就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予以告知,那么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应视为签订入伙协议,消费者也并未成为真正的“合伙人”。并且,合同中虽有对利益分配的相关规定,但通常会有条款规定“微股东”“事业合伙人”并非公司法中真正意义上的股东或合伙企业法中真正意义上的合伙人,不享有股权或份额,不进行出资,也不承担亏损。因此,从法律视角剖析,此类“股权投资”实为精心设计的法律障眼法。
江苏省消保委分析,商家精心编织这张“股权外衣”背后,暗藏双重利益驱动。其一,以利益吸引消费者进行消费。通过“微股东”“事业合伙人”等概念包装,消费者可能因对投资回报的期待而被吸引消费、支付更高金额,甚至拉入亲友参与。并且,通过赋予消费者“微股东”“事业合伙人”身份,商家营造一种共同事业的假象,增加后续自身及推荐消费的热情。其二,借以规避法律监管与责任。商家通过模糊消费与投资的界限,将消费包装为投资行为,并对经营收益分红设置苛刻条件。在商家违约时,还可能以投资失败而非消费纠纷为名进行辩称,主张消费者自担风险,试图规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使消费者不仅难以获得收益,在维权时还面临法律定性困难。
江苏省消保委建议,消费者在消费中应保持理性,面对商家提出的“微股东”“事业合伙人”身份以及给出的利益承诺,应仔细审查合同的相关承诺,辨明合同性质和自身权利义务,勿因一时的利益承诺而冲动消费。关注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依据法律及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商家也应认识到,唯有诚信才是经营和发展的基石。通过入股、合伙等形式并不能掩盖消费的行为本质,也无法逃避自身应负的法律责任。商家唯有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断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不断赢得消费者的信任和支持。
通讯员 张太远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