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新规2027年施行,更保护投资者,更保障涉公共利益业务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28 12:44:00
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简称《办法》),8月27日正式对外发布并配发答记者问。《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2015年印发的《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有关要求。
图源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更加明确保护投资者的功能定位
《办法》本次修订,更加明确保护投资者的功能定位。《办法》明确,进一步规范发展职业责任保险,其目的在于保障委托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突出职业责任保险依法保障第三人利益的功能定位。
《办法》明确,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简称职业责任保险),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的,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因执业活动造成委托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职业责任保险包括主险和附加险。主险条款应当就保险责任、保险期限、合理的追溯期或者报告期、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免赔额(率)、法律费用或者其他费用损失等内容进行约定。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主险的基础上,为账册文件丢失、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等投保附加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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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力保障涉及公共利益相关业务
《办法》本次修订,更加有力保障涉及公共利益相关业务。结合近年来资本市场风险状况,《办法》适当提高了重点业务领域的投保额度要求。对依法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以及从事金融企业等涉及公共利益相关实体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将基本投保额度从《暂行办法》的5000万元上调至1亿元;对于合伙人人数超过100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则按照每名合伙人100万元保险金额的更高标准执行。
《办法》细化了保险费率浮动机制的影响因素,明确将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执业年限、行政处罚记录、涉诉情况等影响风险的主要因素纳入费率调整机制中,实现“奖优罚劣”。
主观故意造假、串通舞弊不属于保障范畴
当前市场关注两大问题:一是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后是否会弱化执业审慎性、放松内控管理;二是职业责任保险产品供给不完善、投保理赔存在争议。
财政部会计司、金融监管总局财产保险监管司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要清晰划定保险责任边界,持续压实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主体责任。
图源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一是厘清保险保障范围。职业责任保险仅承保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过程中因疏忽、过失引发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主观故意造假、串通舞弊等行为,不属于保险保障范畴。
二是树立正确风险理念。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属于风险转移工具,并非执业风险的“兜底屏障”,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因投保保险放松质量管控、降低执业审慎义务。
三是强化内部治理要求。
对于保险行业,要立足市场供需匹配痛点,持续优化职业责任保险市场供给与服务质效。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马燕
校对 吉启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