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检方“多问一句”扭转侦查方向,给陈案重新“定性”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7-30 11:03:00
是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这“两字”之差,案件性质和对当事人的惩处,区别之大不言自明。7月30日,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扬州检方了解到一起时间跨度达数年之久的案件,因为检察机关高度负责,细致审查,锁定证据,该起案件,也从当初的“故意伤害”定性为“故意杀人”,被告人得到应有的宣判。
凶残砍伤前妻,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罪立案
孔某与妻子李某感情不和,2015年4月离婚。因婚姻存续期间贷款未偿事宜,孔某多次找李某沟通未果,心生怨恨。2016年8月25日,孔某将李某约到自己住处见面,李某一进门,孔某就拿起一把菜刀向其头部砍去。李某极力躲闪中,仍被菜刀砍中左肩倒地,孔某又砍向其后脑勺。李某爬起向门外奔逃,孔某追砍至室外,因有群众围观而停止追砍。警方到场后经过鉴定,李某头部4处创口、左上肢7处创口、左手第四掌骨远端骨折,构成轻伤。2022年2月23日,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孔某立案侦查。
从发案到立案为啥间隔五年多?检方“多问一句”改变案件走向
记者采访获悉,2023年1月,扬州经开区检察院依托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发现孔某涉嫌故意伤害案从发案到立案间隔五年多,存在疑问,遂向公安机关了解原因。公安机关称该案初查为离婚纠纷引发的轻伤案件,至2022年2月双方仍未和解,便予以刑事立案。
初查阶段,孔某供述作案动机是要将前妻李某杀掉,而在刑事立案当日,孔某辩称之前说的是“气话”,他只是想给李某一个教训。检察官依法介入审查证据时,发现案发系孔、李二人长期矛盾所致,案发时孔某持刀直接砍向李某头部,而李某头部的2处伤口深达颅骨;虽然孔某在案发现场主动报警,但未对被害人实施救助。由此,检察官认为,砍击工具、部位、次数、力度,可证明孔某犯罪行为的不受节制性,孔某主观方面具有杀人的直接故意,以故意伤害罪立案定性不当。公安机关认可了这一观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为侦查方向,对犯罪起因、动机、犯意产生时间等证据进行了补强。
关键证据“菜刀”被扎实固定,加害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也被认定
办案检察官进一步审查发现,作为故意杀人案的关键证据,现场勘查笔录中未记录菜刀的信息,也未进行扣押。而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侦查人员在案发现场提取了菜刀,并进行了拍照固定。照片中的菜刀是否为作案工具?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将照片交孔某、李某辨认,二人均回答“是”。针对案卷中有证人证明孔某曾被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调取门诊病历,视情况进行精神疾病及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经鉴定,孔某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记者采访了解到,经检方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公安机关以孔某涉嫌故意杀人罪(未遂)移送审查起诉;此后,孔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检察机关表示,对于发案时间久远的人身伤害类案件,需认真审查案发现场提取的物证、书证、伤情鉴定等客观性证据,仔细鉴别涉案当事人言词证据之间的细节差异,综合研判犯罪起因、动机、作案手段等,确保案件定性准确。同时密切关注侦查进度和取证情况,随时提出补证意见,完善刑事指控体系。对办案中的法律适用分歧、证据标准问题等,需和相关部门达成共识,确保案件办理的准确和公正。通讯员 扬检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