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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拉拉车祸致人死亡保险拒赔 通州法院:保险公司“应知而弃权”不能免赔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8-13 17:38:00

扬子晚报网8月13日讯(记者 吴佳笑)车主用登记为“非营运”的车辆在货拉拉接单拉货,出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改变车辆用途、未履行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商业险。但法院最终却判决保险公司不能免赔,这一出乎预料的判决结果,只因保险公司的“惯性操作”导致权利丧失。

2023年3月14日上午,冯某在南通市通州区平潮镇某路段,驾驶面包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骑着电动车由东向西进入路口的王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王某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冯某与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死者家属发现,冯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高达3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正当家属以为赔偿有着落时,保险公司却提出: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二条及商业险条款,冯某的面包车登记为“非营运”车辆,但他却在货拉拉平台接单从事货物运输营利活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通知保险公司,据此拒绝赔偿商业险部分。

保险拒赔意味着事故致人死亡的高额赔偿金就要由车主冯某来承担,当着法官的面,冯某哭诉:“为什么前两年出事故保险公司都赔的,这次就不赔呢?”这句话让细心的法官察觉到案件更深层的线索,事情有了转机。

“正常情况下,车主以非营运车辆投保但之后从事运营活动,出了事故保险公司可以主张免赔,但冯某这几年都在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在这次事故发生之前,也就是2021年和2022年各出过一次小事故,那时候车子已经贴了货拉拉的标志从事营运,保险公司都正常理赔,并获取了带有货拉拉标识的车辆现场照片。”承办法官刘杨分析,根据以上事实,应当认定保险公司在案涉保险合同订立时(或之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冯某将案涉车辆用于货拉拉营运活动。保险公司不但没有依法行使合同解除权或要求增加保费,还进行了赔付并继续收取保费,这一“惯性操作”就会构成“弃权”。根据《保险法》规定,此后不得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或拒赔。

最终,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死者王某的家属共计66万余元。保险公司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对车主而言,虽然本案车主“幸运”获赔,但擅自改变车辆用途进行营运仍是高风险行为。”法官提醒,车主务必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在保险公司尽到充分审查义务的情况下,仍可能面临被拒赔的风险。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