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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中院审结江苏省首例“盗图抄店” 案,500万判赔划清电商数据竞争红线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9-15 19:00:00

扬子晚报网9月15日讯(通讯员 孙彩萍 常文金 记者 万凌云 姜天圣)近日,江苏省委政法委发布 2024 年度全省政法机关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淘宝公司、天猫公司诉王某明及旗下某枫公司、某陶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成功入选。该案作为江苏省首例针对电商 “搬家软件” 非法抓取平台数据的典型案件,明确了公开经营性数据的权益边界,为规范数字经济领域竞争秩序提供了重要司法参照。

核心案情:“无货源店铺” 背后的数据窃取链

据法院审理查明,王某明实际控制的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未经淘宝、天猫平台运营方授权,开发了 “某商品助手”“某上货助手” 等四款有偿 “搬家软件”,并向其他电商平台经营者提供服务。

该软件的运作模式形成了一条完整的 “数据窃取 - 流量截留 - 寄生经营” 链条:软件用户通过上述工具,利用爬虫技术绕开淘宝、天猫平台的验证机制与反爬措施,批量抓取平台内包含商品信息、交易规则、物流适配等在内的海量数据,随后将这些数据通过 API 接口 “搬运” 至其他电商平台,开设无需备货的 “无货源店铺”。当消费者在这些 “无货源店铺” 下单后,软件用户再通过 “搬家软件” 一键跳转至淘宝、天猫平台的原商品链接完成采购,最终由淘宝、天猫平台及原商家承担发货、售后等履约责任。

淘宝公司、天猫公司发现上述行为后,一方面向镇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局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确认,涉案软件具有规避平台监管的 “x - sign 值构建” 等功能,其数据库中存储的淘宝平台相关数据多达 1.63 亿条,据此对某枫公司、某陶公司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另一方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镇江中院,要求王某明及两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2000 万元。

法院裁判:明确数据权益边界 划定竞争行为红线

镇江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电商平台对其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商品数据是否享有合法权益,以及涉案 “搬家软件” 的运营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数据权益,法院指出,淘宝、天猫平台的商品数据并非天然存在的公共资源,而是两公司通过构建分类指引填写系统、运用算法修正技术,在商家授权基础上合法采集、加工、整合形成的稀缺性数据资源。平台为数据的收集、存储、管理投入了大量技术成本与运营成本,这些数据不仅支撑着平台的正常运营,更能为其带来稳定的经营收益和市场竞争优势,因此两公司对该数据集合享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竞争权益,其他经营者不得随意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和使用。

关于行为性质,法院认定,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未经授权,长期提供 “搬家软件” 帮助他人规避平台技术保护措施,大规模抓取平台数据并用于支撑其他电商平台的经营,该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其一,直接绕开平台反爬机制抓取数据,侵犯了平台对数据的控制权益;其二,通过 “无货源店铺” 模式,使其他电商平台无需投入数据建设成本即可获得丰富商品品类,不当提升了同业竞争平台的履约能力;其三,大量订单通过 “一键跳转” 完成,既增加了淘宝、天猫平台的服务器负载、技术维护等运营成本,又分流了其潜在交易机会,削弱了平台的市场关注度,导致其核心经营功能被其他电商平台实质性替代,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和商业道德。

最终,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 “互联网专条” 的规定,综合考量涉案商品数据的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规模(涉及 1.63 亿条数据)、持续时间、被告的主观恶意(有偿提供侵权工具牟利)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规则,判令王某明及某枫公司、某陶公司共同赔偿淘宝公司、天猫公司经济损失 500 万元;同时,在关联行政诉讼中,驳回了某枫公司、某陶公司对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上诉请求。

据悉,本案的入选理由为:本案系江苏省首例搬家软件“盗图抄店”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法院多角度论证电商平台对公开的经营性数据享有竞争权益,认定公开数据不等于公共数据、共有数据,任何不正当获取数据的行为应予以规制,并详细论述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的适用条件,解决了“一键搬家”“一键代发”软件搬运平台公开的经营性数据行为的合法性判断及法律适用问题,对于规范涉平台数据权益的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示范和参考意义。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