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扬州公布4起重大事故隐患案例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11-24 18:16:00
为全面贯彻省、市关于安全生产重点工作部署要求,推动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提升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质效。近日,扬州市应急管理部门公布4起工贸行业涉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典型案例,提醒各企业深刻汲取教训,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深入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隐患,坚决筑牢安全生产防线。
案例一
2025年6月6日,邗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邗江某五金厂开展计划内执法检查,发现生产车间中频炉冷却水系统未设置出水温度、进出水流量差监测报警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相关规定,该情形已构成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5年8月14日,广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食品工业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发现:8月8日、9日、12日,该公司员工杨某某进行了制冷机房内制冷机独立开机作业,其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已过期未复审。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该情形已构成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5年8月28日,宝应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扬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展计划内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为厂中厂企业,厂内东北角一处一层砖混结构厂房约160平方米,由扬州某电器厂进行承租,该厂为一机械加工单位,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作为出租方的扬州市某电器有限公司,未对其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向承包方、承租方书面告知发包项目、出租场所以及相关设备的基本情况、安全生产要求)。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规定,该情形已构成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处罚。
案例四
2025年9月5日,广陵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扬州市应急管理局明查暗访所交办的问题线索,对扬州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任何爆炸防控措施,其依据是一份显示粉尘“不具有爆炸性”的检测报告。为核实情况,执法人员联系检测报告的原出具单位,调阅原始档案,确认该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实际“具有爆炸性”。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相关规定,该情形已构成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扬州市应急管理局将紧盯薄弱环节、重点风险、突出问题,坚决查处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通讯员 扬应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裴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