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卡会员”一经购买不得退款?镇江消协:格式条款不得加重消费者负担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03 10:30:00
扬子晚报网4月3日讯(通讯员 陈红生 记者 姜天圣)随着酒店服务市场竞争的加剧,不少连锁酒店为了增强消费者黏性,推出不同等级的会员福利,办理会员服务等级越高,在预订酒店时可享受的优惠力度越大。但这种会员制服务在为消费者带来便利和实惠的同时,“会员等级一经购买,不可退改”的条款也卡住了消费者的合理退费要求。
近日,山东青岛的消费者钱先生在网络平台上,预订镇江一家酒店两晚的大床房两间、双床房一间。前台工作人员告知钱先生,购买200多元的金卡会员,能享受到更加优惠的预定价格。于是钱先生就办理了金卡会员,并预订了房间。
后来,由于钱先生行程有变,不能如期来镇江,需退订住宿服务。门店工作人员告知,由于会员卡购买之后就可以马上使用,一经售出,即不能退还。随后,钱先生又联系了平台客服,被客服以同样的理由拒绝。钱先生认为,退房后自己并未享受任何会员权益(如住宿价格折扣、早餐、延迟退房等),况且工作人员事先也未告知相关退费规定,投诉要求退费。
经镇江市场监管部门协调,商家同意钱先生退费请求。
镇江消协表示,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消法》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治理、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本案中,酒店在会员手册中载明“会员等级一经购买,不可退改”,该条款系酒店为了重复使用而事先拟定的格式条款,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如加粗、突出显示)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酒店未能举证在为钱先生办理会员服务时已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会员手册说明备注中亦未通过标注、加黑加粗、下划线等方式进行显著提示,该条款应属无效。
此外,去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明确,预付式消费合同中,收款不退、丢卡不补、限制转卡等“霸王条款”应依法认定无效。
镇江消协提醒经营者,在提供会员卡销售服务时,应明确告知使用规则和退费政策,有责任对涉及限制消费者权利的条款进行显著提示。若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消费者没有注意或者理解退款规定的,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无效。消费者在购买会员服务时,务必结合自身时间、兴趣和实际需求,量力而行,理性选择。并增强法治意识,遇到商家提供的格式合同中有“一经售出,概不退款”等条款,应仔细阅读,特别是涉及服务项目及具体内容、退费、转卡、违约责任等重要权益的内容,不要轻信经营者的口头承诺。购买服务后,要保存好支付凭证、发票或收据、会员协议、沟通记录、宣传页截图等凭证,在权益受损时,及时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