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人探店”短视频侵权,推广商家和达人谁该负责?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24 17:24:00
扬子晚报网4月24日讯(通讯员 范皓月 记者 高峰)某商家在网上推出的“达人探店”短视频,不料短视频使用了别人的视频画面而造成侵权,结果商家被判承担赔偿责任,赔了原告7000元。4月24日上午,宿迁市宿城法院组织召开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了这一典型案例。
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登记视频作品《时某某险》,2024年1月登记视频作品《穿某某南》。2024年2月,经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取证发现,黄某经营的某某科技馆(个体工商户)经营VR影厅,在抖音店铺中销售相关团购商品,并有“陪宝看世界”、“可可一”等抖音账户发布视频对某某科技馆进行宣传,且附有团购链接。
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认为,上述视频中未经许可使用其视频作品画面,某某科技馆作为视频的受益者,应对视频内容负有监管义务。现某某科技馆已注销,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经营者黄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
宿城法院审理认为,某某科技馆作为团购商品推广方,是被诉行为的实际受益者,且其可通过后台查看推广达人带货的数据及视频,并有权针对涉嫌侵权的推广达人采取向平台举报等措施,故某某科技馆对于电商“达人”实施被诉行为负有一定注意义务。
在推广人使用被诉侵权视频,并通过链接形式为其推广销售商品时,某某科技馆未按照平台管理相关规则约束推广人发布宣传推广视频,未尽到相关义务,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因某某科技馆已注销,其经营者黄某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黄某赔偿南京某某文化有限公司7000元。
据介绍,本案的裁判,明确了在“达人探店”等新型网络营销模式中,商家作为推广活动的主导者与实际受益人,对其合作达人发布的视频内容负有不可推卸的合理注意义务。不能因视频由达人制作并发布,而免除商家对内容合法性的审查责任。若商家未履行该义务,放任侵权内容传播并从中获益,即构成过错,依法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法院提醒,广大商家在借助达人推广进行“流量变现”时,务必将内容审核纳入经营管理的必要环节,避免在视频、图文等内容中擅自使用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作品,主动防范侵权风险切实做到守法经营、规范推广,共同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营销环境。
校对 盛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