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江苏 > 南京

南京印发《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4-30 20:07:00

扬子晚报网4月30日讯(记者 闫春旭)为进一步完善殡葬服务保障制度,减轻群众办丧负担,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南京市政府日前正式印发《南京市惠民殡葬实施办法》,覆盖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驻宁军人等十四类群体。据悉,该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

记者了解到,此次惠民殡葬对象共十四类,具体包括:(一)低保对象;(二)特困供养人员;(三)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四)刚性支出困难家庭成员;(五)不享受丧葬补贴的居民;(六)享受残疾抚恤金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和其他因公伤残人员;(七)享受定期补助金的在乡复员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八)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之前入伍、年满60周岁、未享受过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九)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十)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未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十一)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十二)由南京市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收养(救助)的人员;(十三)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十四)南京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

其中,第(一)至(十)项应当具有南京市户籍,第(十一)至(十四)项不受户籍限制。丧葬补贴是指南京市参保人员去世后,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原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等支付的各类丧葬补助待遇。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逝者可享受以下惠民项目:遗体接运(南京市行政区域内接运)、遗体存放(冷藏柜存放3日以内)、遗容整理(不含高腐、传染病)、遗体告别(小型告别厅租用)、遗体火化(平板炉遗体火化、骨灰袋和惠民骨灰盒)、骨灰寄存(殡仪馆或者公益性骨灰堂寄存3年以内)、生态安葬(集体江葬和在符合规定的生态安葬区实行的生态安葬)、骨灰格位安葬(公益性骨灰堂安葬20年以内)、市回民殡葬服务所惠民殡葬免费项目。具体服务内容依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相关规定执行。

记者了解到,具体标准按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的殡葬服务基础项目收费标准执行,超出免费标准的部分,由丧事承办人(以下称承办人)自行支付。符合本办法的惠民对象去世后,承办人凭本人身份证件(如有代办人,应当提供承办人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件)、死亡证明向殡仪馆(含市回民殡葬服务所,下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按照规定办理,经审核无误后免除相关费用。

针对不同情况,办法也明确了受理渠道: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一)至(十)项的,应当向逝者户籍所属殡仪馆提出申请,由殡仪馆依托南京市数字资源一体化智能化平台进行数据核查;在非户籍所属殡仪馆火化的,同时提供火化证明和发票,按照属地免费标准据实报销;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十一)项的,应当向办理遗体处理的殡仪馆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以及军人身份证件;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十二)项的,应当向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机构的隶属地所属殡仪馆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供养、收养(救助)等相关材料;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十三)项的,应当向办理遗体处理的殡仪馆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出生医学证明;逝者属于惠民对象第(十四)项的,应当向移交机关的行政隶属地所属殡仪馆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材料;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相关惠民殡葬事宜可以在市回民殡葬服务所按照规定办理;殡仪馆以外的殡葬服务机构办理寄存、安葬的,承办人向相应的殡葬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在经费保障方面,南京市户籍居民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其中市对主城六区(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区)补助50%;驻宁部队现役军人,南京市社会福利(救助管理)机构供养、收养(救助)的人员以及未登记户口的婴儿,免除费用根据殡仪馆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全额承担;南京市公安机关经办处理的无名尸,免除费用由移交机关的行政隶属地财政全额承担;南京市回民殡葬服务所免除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校对 王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