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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包装奶茶品牌骗取加盟费5400余万元,南京法院一案入选最高法特许经营典型案例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13 20:46:00

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由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的借用特许经营外壳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例入选。记者了解到,该案是江苏省首起利用特许经营加盟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秦淮法院深挖案件背后隐藏的特许经营监管漏洞,向职能部门发出两份司法建议。

虚假包装“蹭大牌”,300多人被骗高额加盟费

叶某、谭某实际控制并经营某公司,指使他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股东,购买“蜜桃里”商标转让注册至该公司名下。

其后,二人在明知该公司不具备特许经营资质、没有特许经营资源及成熟经营模式的情况下,委托另一家公司提供短期快速招商加盟服务,以“蜜桃里”品牌对外招商加盟。所得加盟费,由两家公司按照22:78的比例分成。

根据最高法公布的案情,受托公司招商人员采取虚构“蜜桃里”饮品品牌与其他知名品牌属同一集团或有合作关系等方式,诱骗被害人至南京市“蜜桃里”直营店考察商谈。由受托公司派驻的石某、乔某及其商务团队在直营店内继续采取贴靠知名品牌、虚增经营业绩、购买知名品牌产品冒充自有产品等方式,诱骗被害人签订加盟合同,骗取加盟费。

“蜜桃里”加盟宣传材料

之后,叶某等人消极履约,未能提供实质性的加盟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放任被害人经营失败。截至案发,以上述手段骗取300余名被害人加盟费共计5400余万元。

构成合同诈骗罪,四人获刑十二年至五年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叶某、谭某短期内快速招募大量加盟商,让被害人陷入公司实力雄厚的错误认识进而签订加盟合同。而后叶某、谭某在为加盟商提供后续服务中消极履约、流于形式,放任经营失败。且叶某、谭某此前从事过类似商业模式的经营,产生大量纠纷,并在短期内频繁更换品牌继续使用类似方法招商加盟。

结合二被告人的职业经历、因同类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及相关宣传推广、相似的招商加盟流程等情况,能够认定二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通过签订合同骗取加盟费的非法占有目的,并非合法的民事特许经营行为。石某、乔某作为线下商务团队人员,对上述套路系明知并积极参与。

该院认定,四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判决叶某、谭某、石某、乔某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叶某、谭某不服,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两份司法建议对特许经营乱象“把脉开方”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从秦淮法院了解到,该案是江苏省首起利用特许经营加盟实施合同诈骗的案件。

该案在审理时,最大疑难点在于合同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分。记者获悉,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通过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深入查阅案件卷宗,大量检索相关司法实务案例和专业理论书籍、论文,确定了民刑界分的裁判思路,最终作出相应判决。该案判决为品牌急速扩张型的新类型特许经营行为划定了清晰的民刑界限。

最高法在该案例的典型意义中指出,本案是借用特许经营加盟外壳实施合同诈骗的典型案例,判决明确了“套路加盟”情境下合同诈骗罪的具体认定。“严厉打击以民事特许经营为幌子的合同诈骗犯罪,有效遏制了套路式、欺诈式特许经营不良趋势。”

记者还了解到,在依法作出判决的同时,秦淮法院深入挖掘案件背后隐藏的社会监管漏洞,向相关职能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该院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建议,定期通报企业情况,强化对特许经营企业的风险防控;日常开展对辖区内特许经营企业的精准、专项、常态化的监督;全面摸排,对风险等级较高企业及时移送线索。同时,建议市场监管部门以常态化专项执法机制确保监管实效,对风险等级较高企业及时清理,提升特许经营从业者风险意识。这两份建议得到了相关部门的积极回复。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万承源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