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 5 名“慰安妇”制度受害者致函高市早苗:要求日方正式道歉并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 紫牛新闻
2026-08-14 18:34:00
2026 年 8 月 14 日为国际 “慰安妇” 纪念日。记者获悉,在贾方义、郭乘希公益律师团队协助下,湖南省 5 名日军 “慰安妇” 制度受害幸存者、20 名受害者亲属,于 8 月 12 日共同签署致日本内阁总理大臣高市早苗的信函,要求日本政府正视二战期间 “慰安妇” 制度相关罪行,向中国受害妇女及其亲属公开道歉、忏悔,并向每位受害者支付人身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合计 200 万元人民币。相关信函已于 8 月 13 日通过邮政渠道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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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慰安妇”制度受害者彭竹英受访
97岁彭竹英:晚年生活仍饱受后遗症折磨
“1938 年,日军在岳阳投放毒气弹,我受感染后双目失明,那年我 9 岁。1944 年,我因失明未能及时撤离,被日军强征进入‘慰安所’,那年我 15 岁。”97 岁彭竹英是此次致函的受害者之一,同时也是侵华日军毒气战双重受害者。接受采访时,她操着湖南方言回溯这段惨痛过往:“1938 年毒气弹爆炸后家中亲人离世,我的眼睛就此失明。之后我们辗转逃难,先去往黎家坡,又因战事迁往郭镇。日军进驻岳阳城时我才 9 岁,1944 年被日军掳走,直至 1945 年日本投降。逃难时生火取材不易,要走远路进山捡拾柴火。” 谈及此次致函日本首相的缘由,老人明确表示:“参照《国际法》《国际公约》。”
目前彭竹英老人思维清晰、逻辑尚可,但遭受日军细菌战伤害留下长期后遗症:双目失明,胆部感染反复形成瘘管,脓液直接外排。老人无子女,由侄子彭梓芳全职照料。她尚能自主进食、简单做饭,可独立擦拭桌面等轻量家务;拖地、更换伤口纱布、清洗医用敷料等较重护理工作,则需要侄子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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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军“慰安妇”制度受害者易菊莲出示信函
受害者信函明确诉求:依据国际法要求日方致歉赔偿
信函写道:“‘慰安妇’是日本近代史上背负耻辱的制度名词。我们是仍在世的湖南省 5 名遭日本政府‘慰安妇’制度严重侵害的中国妇女。现任高市早苗内阁应当恪守人类尊严、文明秩序以及国际法与国际公约,公开向中国‘慰安妇’制度受害妇女道歉、忏悔,并承担相应责任。”
信函同时提及,高市早苗身为女性,更应共情中国及亚洲其他国家受害妇女在二战期间的遭遇 —— 日军实施的绑架、拘禁、奴役、殴打、性虐待等系列性暴力行为,给受害者造成持久、深重的身心创伤。信函要求高市早苗代表日本政府,向这 5 名 “慰安妇” 制度受害妇女公开致歉忏悔,并按每人 200 万元人民币标准,赔付人身损害赔偿金与精神抚慰金。
信函明确,二战期间日本政府及军队对中国受害妇女实施的侵害,日本政府依法负有道歉、忏悔与赔偿义务。依据国际法及相关国际公约,受害妇女及其继承人享有向日本政府主张道歉、赔偿的合法权利,日方应当履行对应的救济责任。
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性质及战争罪责,已经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等司法程序认定,日本针对中国等受害国及国民实施的侵害构成战争罪行,核心战犯已被依法判处极刑。日本国会于 1953 年 7 月 29 日批准加入《日内瓦第四公约》,该公约第 27 条明确禁止武装冲突各方针对妇女实施强奸、强迫卖淫、性奴役等侵害行为。
2001 年 2 月,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第二审判庭针对波黑福查地区塞族武装拘禁、大规模强奸穆斯林女性、实施性奴役案件作出判决,直接援引《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27 条禁止性暴力条款,认定强奸、性奴役构成严重违反该公约的战争罪。二战时期的 “慰安妇” 制度,同样适用《日内瓦第四公约》第 27 条,日本政府应当就该制度下对中国妇女人身权、精神权益造成的巨大损害,承担战时性暴力相关反人类罪行对应的国际法责任,履行道歉、赔偿等义务。
信函文末强调,高市早苗内阁应当承担对中国受害妇女的国际法义务,恪守人类尊严与公平正义,践行理性国家准则。受害者及其亲属将持续追寻正义,直至日本政府正视人权侵害事实、公开认错忏悔、正视受害者诉求。
延续多年维权之路:
本次致函属国际法框架下正当磋商渠道
此前,湖南长沙、郴州、岳阳地区 8 名侵华日军 “慰安妇” 制度受害幸存者,曾委托贾方义、郭乘希公益律师团,于 2024 年 8 月 7 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日本政府道歉并赔偿,这也是中国 “慰安妇” 制度受害者首次在国内提起相关诉讼。律师团向记者坦言:“当年起诉时共有 8 位老人,2024 至 2026 年间,已有 3 名受害者相继离世,如今仅剩 5 位幸存者。”
贾方义、郭乘希公益律师团向扬子晚报记者表示,本次受害者及其亲属致函日本首相,意在推动日本政府直接履行赔偿、道歉义务。该路径区别于司法审判,是基于国际法、国际公约要求日方直接承担国家责任,即便不经过诉讼程序,日方也理应主动向受害者致歉、赔付。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楠
视频 庆苗苗
校对 胡妍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