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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未经批准擅自取水属违法行为

来源: 紫牛新闻

2025-08-05 11:22:00

今年5月初,太仓市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接举报,反映某豆芽厂存在私自无证取水现象。经执法队员现场核查,发现该厂为降低生产成本,擅自利用电泵抽取地下水,井口接口处连接水管,用于豆芽生产浇水。

擅自取用地下水,极易造成水资源污染。一方面,地下水是重要的水资源,过度开采地下水会导致地下水水位下降,引发地面沉降、水质恶化、破坏水土保持等问题,严重威胁生态平衡和居民用水安全; 另一方面,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若未经处理直接排放,还会对周边水体造成污染,影响生态环境。

执法队员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进行立案处罚并要求其拆除取水设施、填封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在此,沙溪镇综合行政执法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提醒广大居民朋友:水是生命之源,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是每一位公民的义务和责任。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取用地下水前,必须依法申请取水许可。私自打井取水,不仅违法,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犯罪。

通讯员 沈晓红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毕荣